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2019年03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现将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工作于2019年1月2日正式开始,实行放开申报、每月20日完成当月受理工作、每月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规定,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20日,截止日期之前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每月受理,每月审核。

二、申请条件: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 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I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其中之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新模式、新业态。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低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合格分数的70%;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限制。

三、申请程序: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采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上述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含入库培育)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登录,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确认激活需3个工作日)。

2、2008年以来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企业名称变更,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后,可参加重新认定。

(三)提交材料

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部门入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可以选择符合下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线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装订成册提交给区科委。

(四)收件、受理及专家评审

区科委对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入库培育)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然后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汇总后报送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选取专家,开展网上评价。

(五)认定报备

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或入库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听取企业意见。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市区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培育企业推荐名单及支持经费并报市认定指导小组。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认定办公室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

经入库培育报备的企业,在市科委网站(http://www.stcsm.gov.cn)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发文。

对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办公室核实处理。

四、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市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普陀区业务受理部门: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企业科 

受理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或:铜川路1321号)2号楼1111室 

联系人: 王继平、袁婷     联系电话: 52564588-3375、3308 

邮箱地址: yuant@shpt.gov.cn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

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

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邮件咨询:gqrdb@stcsm.gov.cn


普陀区科委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