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科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总 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普府〔2015〕98号)(以下简称“28条”)精神,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突出重点,强化规范性、有效性,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好科技专项的引导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28条”第二章平台建设类、第四章科创项目类和第五章人才激励类等有关条款,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在评审验收、资助奖励和督促指导等方面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资助方式

由区级财力科技支出预算安排。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贴、政府奖励等方式。

第三条  资助重点与管理原则

(一)聚焦科技服务与创新创业环境、科创项目和研发人才等,支持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相关重要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加大有利于区域创新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投入。

(二)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科创项目的征集和产生,鼓励和支持企业的研发投入以提升自主创新竞争力,努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造活力。

(三)规范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及标准办法,强化科技创新项目主体信用管理,对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体,均须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系统进行诚信查询,以实现科技创新资助奖励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和有关信息透明及共享。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

区科委负责项目的受理,并通过“普陀科技网”、“普陀科技”公众微信账号等信息平台予以发布。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国家及市级项目的区级配套资助,每年的申报受理时间及流程等按照国家和市级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开展。

区级项目的申报和受理,每年开展一次,结合本区科技发展工作重点编制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列明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  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国家及市级项目的区级配套资助项目,根据国家、市级的相关批复文件以及区级相关配套政策,确立资助项目。

区级项目,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

对拟实施的项目、资金预算作评审后,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确立资助项目。

对经区科委审议且应予以公开的项目,在普陀科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等。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区科委予以核实释疑后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一并立项。对查实存在问题的项目暂不立项。

经公示将拟立项项目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复。区政府审签同意后,由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与监管

获立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科委定期实施跟踪管理。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考核指标、预期效果和审计结果,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并提出验收意见、整改意见或处理决定。其中,国家及市级项目的区级配套资助项目以国家及市级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为准;区级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验收。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审计部门审计。对不按规定配合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条  具体资助办法

本实施细则内含五个科技专项资助办法。资助办法从适用范围、资助条件与标准、申请材料以及项目管理流程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五个科技专项资助办法是:

一、普陀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资助办法

二、普陀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办法

三、普陀区科技企业发展资助办法

四、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办法

五、普陀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八条  附则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政策扶持或奖励。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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