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库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入库通过,为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并能提供相应公共服务等基础保障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包含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创新孵化载体。

二、入库条件

(一)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为在普陀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实际运营时间六个月以上,注册资本实缴额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作为集中孵化场地,如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及会议、文印等相关服务。

3.科技企业孵化器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运营主体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企业(团队)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具有较完善的入孵企业数据统计机制。

4.科技企业孵化器已入驻创业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个,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知识产权。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创业企业、创业团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企业应在普陀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新办企业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引进企业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企业(项目)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

2.创业企业(项目)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入库程序

(一)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普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空间管理人员信息、场地产权(租赁)证明、可为创业者提供的相关服务证明、在孵及毕业企业情况等。

(二)审核程序

1.由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交至区科委。区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入库单位进行材料初审,并视情到实地考察后,出具是否准予入库的推荐意见。区科委对申请入库单位进行复审并决定是否入库。

四、考核及扶持政策

(一)对已入库单位,区科委将择优向市科委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二)对已入库单位,区科委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如:众创空间“三化”培育或培育引导)等国家级、市级资助类项目。

(三)区科委每年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库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估(评估指南另定)。对评估通过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资助,对评估不通过的单位予以警告,对连续两年评估不通过的单位将从库中除名,并予以摘牌。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对申报入库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库资格并录入企业征信平台,两年内不再受理相关申请且取消其申报各类财政性政策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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