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普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引导、支持本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全面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大优质项目、潜力企业孵化培育力度,根据《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普科合规范〔2019〕2号)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运营管理机构工商税务注册在普陀区、信用记录良好,且在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入库名单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

二、扶持方式

对入库的孵化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考评内容

绩效评价以孵化器的实际孵化成效、区域贡献以及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等作为评价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孵化成效:主要考量孵化器当年新增的有效在孵企业数量和质量;当年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区级小巨人企业数量;当年新增毕业且落户普陀区的企业数量和质量等。

(二)区域贡献:主要考量孵化器在孵企业区域税收贡献增长率、在孵企业单位面积税收产出情况等。

(三)其他事项:主要考量孵化器当年度特色亮点工作、完成区科委交办的各项工作情况等。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通知。区科委负责编制和发布绩效评价申报指南,并根据年度市、区重点工作适时调整考评指标内容,孵化器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依据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自评,并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在项目申报期内向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提交申请。

(三)申报材料。申请绩效评价的孵化器一般须提供下列材料:1.《普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申请表》;2.在孵和毕业企业清单及相关信息;3.其他佐证材料。

(四)审核审定。1.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绩效评价的申请、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孵化器出具推荐意见。2.区科委负责具体审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专家评审,对孵化器年度运营情况、企业孵化培育情况及考核指标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的具体安排由区科委另行通知。3.对经区科委审定通过的拟支持孵化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短期内较难核实并释疑的暂不资助。4.经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报区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予以资助并由区财政局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五)结果反馈。项目审定结果由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向孵化器答复。

五、附则

(一)连续两年绩效评价未获资助或不配合区科委工作的孵化器,取消其普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库资格,并予以摘牌。

(二)孵化器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孵化器享受本政策资助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以其绩效评价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

(三)申请本政策扶持的孵化器,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孵化器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孵化器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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