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普陀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普经审〔201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完善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对《普陀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已经区教育局办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普陀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和《普陀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六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级事业单位的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按照《普陀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要求,确保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任职所在单位,根据主要职能和资金、资产总量等情况,分为ABC三类。其中六级事业单位为A类、中学及中心单位(不含五级、六级事业单位)为B类、小学及幼儿园单位为C类。原则上,A类单位轮审周期为三年,B类单位轮审周期为四年,C类单位轮审周期为五年。如需调整轮审周期,须报经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条 教育工作党委组织科(以下简称组织科)应在年初提出年度审计计划,经普陀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教育法治科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六条 组织科应按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并开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教育法治科收到组织部门委托书后,应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发送审计通知书及相关的工作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应按要求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组织科及教育法治科。

第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应当召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统一布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教育法治科应当事先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科室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信访调查等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普陀区教育系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市、区政府及市教委、教育局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单位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延伸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实施单位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查阅工作结束后,审计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有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教育法治科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单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局分管领导,并抄送组织科等联席会议有关成员科室。

第十三条 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组织科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单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教育法治科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提交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科室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教育法治科。

第十四条 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制度。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在一个月内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及时上报组织科及教育法治科。

教育法治科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建立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检查清单,实行对账销号。

针对整改不力、无特殊理由拒不整改的,应列为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由组织科牵头成立审计整改督查组,组织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普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印发的《普陀区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普教审〔2015〕1号)同时废止。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