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11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办 2008〕113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公办高中
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的
通知》的通知
各初、高中学校: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的通知》(沪教委基〔 2008〕6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通知》要求。
附件:如文
普陀区教育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


主题词:基础教育 办学 管理 通知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7印发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公办高中不得占用
学校正常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近来,部分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来信来电反映,本市部分公办高中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或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办学机构举办高中复读班,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并有个别公办高中在职教师参加高复班教学和管理。经查,一些社会办学机构不按相关规定,发布不诚信广告,误导广大学生和家长;一些公办高中法治意识淡薄,违反教育部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行政措施和监督机制,监督不严,措施不力;一些教师缺乏应有的师德,热衷于参加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高复班的教学和管理。这些情况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损害了学校的社会声誉,给教育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 2002〕1号)关于“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各地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的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等相关精神,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诚信办学的监督,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要做到不租用公办高中校舍,不聘请公办高中在职教师在全日制学校教学时间内参与高复班教学和管理,不借用公办高中的社会声誉误导学生家长。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办高中管理,各公办高中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学资源举办高中复读班,并不得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办学机构举办高复班。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在职教师在学校教学时间内不得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高复班的教学和管理。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所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公办高中举办高复班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和治理,对违规办学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四、各区县教育监察部门与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各公办高中执行上述规定的专项监督与检查,对严重的违纪事件及时予以通报,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五、各民办学校和公办初中参照执行上述要求,不得占用学校正常教学资源举办高中或初中复读班,在职教师在学校教学时间内不得参与高中或初中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
上 海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