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2020年09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授权,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工作。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是主管全区教育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合署办公。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区委重大决策在本系统贯彻落实并组织督促检查。领导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区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区管干部。负责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培训、选拔、任免、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升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区教育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三)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开展基层党建研究,探索加强中小学校党建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四)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建设、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区各级各类学校抓好德育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区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五)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四责协同”机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廉政风险防控,配合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落实监督责任。

(六)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相关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

(七)负责处理区教育系统影响稳定的各类事件,做好风险防范化解,维护学校稳定。

(八)加强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区委提出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九)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区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标准和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推进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改革。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统筹规划和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工作,负责本区学前教育、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学校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调整。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四)促进本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升保教质量。牵头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促进本区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本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水平,促进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发展,深化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做好中学民族班招生与教育教学管理。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指导和推进学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按标准做好学校设施设备配置。

(六)促进本区职业教育贯通融合发展。推动职业院校深化教企合作, 加强区域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组织开展中小学生职业体验教育。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培训。

(七)促进终身教育泛在可选。配合区委协调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工作。指导推进本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各类教育资源,发展社区教育、家庭教育、老年教育,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开展各种市民教育活动等。

(八)鼓励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提出并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政府扶持政策。强化民办教育规范管理,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协调区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九)规划、指导和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制定并落实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教师培训,优化队伍结构。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同区相关部门做好教师招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区教育系统人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

(十)负责本区教育经费管理与监督。负责本级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统筹管理;负责本级教育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教育财政经费的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会同区相关部门管理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负责区教育系统的审计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后勤管理和节约型校园建设。

(十一)负责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劳动教育。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校车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国防、法治、安全教育;监督、指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学校的国际教育交流、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及教育对口帮扶工作。统筹推进本区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指导学校依法治校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