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04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人 2009〕6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普陀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普陀区人事局
普陀区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 教育 人才 引进 办法 通知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39印发

普陀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为扎实推进干部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对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和我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拟面向全国引进高层次人才 ,为我区教育事业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全面提升普陀区的教育综合竞争力,现就普陀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引进对象
1、省(直辖市)级中小学特级教师;
2、市级(地级市)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3、省(直辖市)级重点中学任职满 3年及以上的正职校长;
4、其它具有专业特长并有突出业绩的特殊人才。
二、引进程序
1、学校或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初审,并报区教育局;
2、区教育局组织市、区专家进行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等考核;
3、考核合格者,其引进录用按市、区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学校编制以及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三、引进待遇
1、引进的外省市高层次人才,由区人事局向市有关部门申报上海户籍,其配偶、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随调随迁;
2、引进的特级教师将享受一定年限的暂住房(免租金)或一次性资助安家费,并享受区教育系统内同等人员待遇;
3、其他高层次人才享受区教育系统内同等人员待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商议。
四、附则
1、引进人才所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查阅普陀区教育人才网( www.hr.pte.sh.cn);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普陀区人事局、普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