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普陀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2008年05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关于开展第二批普陀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创建活动的通知

普陀区(2008)53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2004年至2006年普陀区开展了首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首批普陀区语言文字范化示范校共19所,并从中由市教委、市语委认定上海市语言文字范化示范校4所。

  按照市教委、市语委的有关工作要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每三年评审一次。今年至2009年普陀区将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并对首批示范校开展抽查复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教师、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二、区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和上海市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二)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和上海市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三)高度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四)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

(五)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

(六)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


三、实施方案(见附件)


四、时间节点

  2008年6月20日前,第一批已命名的区级示范校送交自评表及自评报告;申报创建第二批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学校根据《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普陀区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填写好《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一式两份向区语委进行书面申报,同时送交自评表及自评报告。(逾期不候,视作放弃)

  送交材料地址:区教育学院A楼408室,郁老师收。

  联系人:高薇华 564588*7667,郁琼蕊 52048177

  2008年10月至11月,对第一批已命名的区级示范校进行抽查复审,对新申报的第二批学校进行评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009年,配合市教委、市语委完成市级示范校复审以及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工作。

  希望各校在创建活动中要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重在建设、重在实效,真正把示范校的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附件:普陀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方案



普陀区教育局

   普陀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语言文字 工作 通知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