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度区“新时代好少年(美德少年)”评选结果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3月25日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上海市普陀区关于加强培训机构管理

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本区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43号)《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19〕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培训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并行,着眼于培训市场管理的“全面覆盖”、注重对培训主体的“行为监管”、强化多方合作多措并举的“综合治理”,积极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管理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将各类培训市场主体纳入管理范围,构建业务范围全覆盖、培训行为全流程监管、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并重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市场信心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培训市场出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引导其规范发展。

(二)明晰职责和优化机制并重。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督和管理工作,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等各环节有序有效衔接,积极形成依法行政、紧密配合、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

(三)政府治理和社会共治并重。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引导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努力建设安全、规范、诚信、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培训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和培训市场放在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

(二)厘清部门工作职责,明确牵头和协同配合责任分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监管措施。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联动性,充分发挥监管合力。

(三)针对本区培训市场管理的难点、痛点,聚焦监管重点环节,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的培训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四、明晰职责分工

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分工和管理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专门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保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一)区教育局

1.负责总体牵头协调本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对从事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做好市场准入工作。对需经许可但未经许可即营业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负责对从事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4.按相关规定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做好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牵头开展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2.负责实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工作。

3.负责对无需许可的相关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培训机构规范收费、食品安全、广告宣传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管理。

(三)区人社局

1.负责牵头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工作,对经许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需经许可但未经许可即营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或者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负责对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做好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区民政局

负责牵头实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文旅局

1.负责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做好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文化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公安部门对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信息安全的监管管理;

4.负责对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或者线上培训涉及淫秽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六)区体育局

1.负责对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机构做好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体育指导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区科委

1.负责对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培训机构做好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协同牵头部门对从事科技创新培训的培训机构做好风险研判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监督管理。

(八)区卫生健康委

1.协同区教育局做好对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或者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培训活动的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等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对培训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管理。

3.负责做好对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九)区委网信办

会同公安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区公安分局

1.负责对聘用外籍人员涉及出入境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培训机构安全防范中实体防护、技防、人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网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区文旅局对涉及IPTV、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的信息安全的监管管理。

5.对涉嫌犯罪的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区金融办

负责对所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领域涉及培训机构强制诱导学员办理消费贷款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十二)区商务委

负责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培训市场领域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管理及执法相关工作。

(十三)区房管局

负责对用于培训活动的房屋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四)区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对培训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

(十五)区税务局

1.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培训机构的发票领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区建管委

负责对培训场地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区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改变住宅物业使用性质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八)区信访办

1.负责受理群众来访、来信和网上信访;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投诉线索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按期处理。

2.负责对跨部门、跨街镇信访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市民集体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

3.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协调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十九)区网格中心

1.负责受理本区“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与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的各类渠道反映的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案件。

2.在可巡查发现的前提下,负责加强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主动发现和上报,通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将此类线索问题根据职能分工派遣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并通报相关牵头部门。

(二十)各街镇

1.负责落实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属地化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2.协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培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做好社会维稳及相关善后工作。

(二十一)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镇履行培训市场监管职责进行督政、考核。未列及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完善分类准入机制

根据不同类型培训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不同情形,相关审批机关、备案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应形成告知准入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管要求。除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登记成立的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成立培训机构的人员信息、场地条件、培训项目内容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征信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建立资金监管机制

各职能部门督促培训机构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强化预收资金安全保障。探索实施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方支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等方式,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三)健全统筹监管机制

1.完善巡查发现机制

街镇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培训机构的巡查工作,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培训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经营活动异常或违规经营投诉线索的,通过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街镇应加强商区、楼宇招商、物业等相关机构与网格人员的信息对接,对涉及跨部门监管、情况复杂性质严重的,充分发挥“街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作用,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研判处置。

2.完善行业检查机制

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职能部门依据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对培训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培训机构租用的场所安全、开设的项目内容、聘用的人员资质、承诺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并督促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各职能部门应通过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动态更新培训机构“黑白名单”信息。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区信访办、区网格中心应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培训机构问题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职能部门在获取涉嫌违法违规办学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机构属性不明、跨行业经营或情况复杂的,由区教育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研判处置。

(五)完善综合执法机制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基于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集中行使原本由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依法行使的涉及培训市场领域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应当进行配合。

(六)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区教育局牵头建立并逐步完善培训机构应急处理预案,在风险预警、及时发现、主动告知、依法处理、权益保障、稳步退出等环节明确分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培训市场稳定。

(七)健全权益保障机制

1.学员权益保障

各职能部门督促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学员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学员投诉维权的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信息等损害学员权益的行为。

2.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各职能部门督促培训机构依法签署聘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鼓励培训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六、推进社会共治

(一)落实机构主体责任

培训机构应当在资质证照申办、场所安全管理、广告招生宣传、培训师资配备、服务质量保障、财务风险管控以及诚信履约服务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推行“亮证经营、公开承诺”管理要求,引导构建规范有序的培训市场环境。推广使用示范合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培训服务、办理收退费等事宜。

(二)引导业主场地使用监管

培训机构场所业主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内容进行查验,督促承租人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租赁协议中督促培训机构落实法定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业主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有恶意欺骗收费、资金周转风险或场地安全管理漏洞的,需及时向所在街镇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推动行业规范自律

完善区域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鼓励和支持其发挥行业自律、同业互助、交流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专题培训交流,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四)鼓励社会协同共治

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监督作用。及时发布培训机构办学风险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关注培训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培训市场的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七、落实工作保障

(一)组织建设保障

建立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审定部署工作方案,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协调落实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培训市场规范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牵头协调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和综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压实落细各项任务、专项行动和重点措施,定期跟踪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并将履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评价中。

(二)人员和经费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培训市场治理工作实际需要,明确分管条线与业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机制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

(三)法治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落实工作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无缝衔接,优化完善培训机构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切实规范培训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

(四)技术保障

加强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平台和“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建设,做好各职能部门、街镇的信息对接,完善数据信息的录入、审核、使用等管理环节,发挥信息公开、信用监管、风险警示和综合协调等功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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