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区安监局 区公安分局 区市场监管局印发的《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办法》(普安监〔2017〕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故统计工作,严格落实事故信息归口直报规定,及时、准确通报事故信息,坚决杜绝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问题。
各单位在严格执行《普陀区教育系统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同时,由区教育安全管理中心对接各单位事故信息通报工作,并具体落实相关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
附件: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办法
(联系人:杨小崇,电话:13661537068, 62578899-1301;邮箱:pjaqzx@163.com。)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17年6月2日
附件
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科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结合普陀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委市质监局民航上海安监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7〕2号)的规定,特明确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具体要求。
第三条 直报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范围。下列情况不列入本办法直报范围:
(一)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社会事件、自然灾害、医疗卫生等事故;
(三)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等;
(四)事故调查部门认定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各街道镇、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工作,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落实事故应急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统一归口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落实归口责任,及时汇总、统一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信息。火灾事故的行业领域划分,要按照事故单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中的分类,纳入各行业领域统计。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事故信息。道路运输事故指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在从事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区其他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普陀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普安办〔2016〕6号)的有关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做好各自行业领域和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条 督查考核 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督查,并将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纳入对各街道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信息通报要求
第六条 上报时限 各街道镇、区有关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按要求向区总值班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以书面直送或传真方式(均附电子版)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详见附表:《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登记表》)。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
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
第七条 信息录入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事故信息录入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各部门、单位上报的事故信息后,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避免遗漏、错误或重复统计。
第八条 信息审核 各街道镇、区有关部门依法承担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责任,并对事故信息通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各部门、单位的事故信息通报,须经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第九条 信息内容 事故信息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信息通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事故核销管理
第十条 核销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对已经上报录入系统的事故信息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核销程序 一般事故信息核销程序:
(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区有关部门提出经调查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意见(或调查报告)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或由区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
(二)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有关结论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核销申请予以批复后,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已经上报录入系统的事故信息予以核销。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市安全监管生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核销材料 事故核销备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事故核销申请;
(二)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
(三)事故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区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
(四)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材料、证明、文件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用语的解释: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网络约车、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抢险、校车、企业通勤车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
(三)“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包括下列内容: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登记表
事故单位简况 | 单位 名称 | 是否举报 | ||||||||||
登记注册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 性质 | 单位规模 | |||||||||
所属行业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事故信息简况 | 事发 时间 | 事发 地点 | ||||||||||
死亡 人数 | (含下落 不明人数) | 受伤 人数 | 其中重伤 | |||||||||
事故 类型 | 直接经济损失 | 事故原因 | ||||||||||
起因物 | 致害物 | |||||||||||
不安全行 为 | 不安全状 态 | |||||||||||
伤亡人员 简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状态 | 是否职业 伤 亡 | 有无工伤 保 险 | |||||
事故 发生概况 | 简述事故发生的概况、经过、现场情况、 伤亡人数和采取的有关措施等情况。 | |||||||||||
信息通报情况 | 事故信息 接报时间 | 事故信息 通报时间 | ||||||||||
信息通报单位 (盖 章) | 主要负责人 (签 字) | |||||||||||
其他说明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手机):
(注: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可以参考下页“填报说明”中的内容予以填写。)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登记表》的填报说明
一、《办法》实施日期
《普陀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统计信息的对接
区安监局监察科对接各部门、单位事故信息通报工作,并具体落实相关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
联系人:陈龙; 电话:15921652180,52564588-4720;
传 真:52836329;邮箱:chenlong1@ptq.sh.gov.cn。
三、《登记表》相关要素填报释义
(一)所属行业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根据事故单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中对应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的分类,纳入各行业领域统计工作。
(二)事故信息简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相关要求予以填写。
(三)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四)事故类型:包括: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
(五)事故原因:指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包括: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缺少或有缺陷;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他。
(六)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包括: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气设备;4、起重机械;5、泵、发动机;6、企业车辆;7、船舶;8、动力传送机构;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10、非动力手工具;11、电动手工具;12、其它机械;13、建筑物及构筑物;14、化学品;15、煤;16、石油制品;17、水;18、可燃性气体;19、金属矿物;20、非金属矿物:21、粉尘;22、梯;23、木材;24、 工作面(人站立面);25、环境;26、动物;27、其它。
(七)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包括:1、煤、石油产品;2、木材;3、水;4、放射性物质;5、电气设备;6、梯;7、空气;8、工作面(人站立面);9、矿石;10、粘土、砂、石;11、锅炉、压力容器;12、大气压力;13、化学品;14、机械;15、金属件;16、起重机械;17、噪声;18、蒸气;19、手工具(非动力);20、电动手工具;21、动物;22、企业车辆;23、船舶;24、其他物质。
(八)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14、其他行为。
(九)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5、其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