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适龄幼儿、残疾儿童实施资助的通知

2017年09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各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本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残疾儿童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在本区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和残疾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审核

1.学校每学期末将《上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发放给相应的幼儿家长(监护人),幼儿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相关申请表交至学校。申请一次半年有效。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

申请资助的适龄孤儿、烈士家庭适龄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残疾幼儿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残疾证,如实填写《残疾资助申请表》,并到区残联核定。

对于家庭确属困难、但又不能取得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的,由困难幼儿家长(监护人)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幼儿园成立幼儿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幼儿家庭实际情况和带班老师的意见,开展审核工作。

3.幼儿园资助评审小组对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资助中心”)审核。

4.区资助中心对幼儿园上报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核。

五、资助资金的使用

1.区资助中心对各幼儿园的各类申请表及汇总表审核完毕,填写全区幼儿园的资助汇总表,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通过财政预算调整形式将资助款调整至各幼儿园,并将应由幼儿园留存的申请表(加盖区资助中心审核章)及相关资料归还幼儿园。

2.各幼儿园收到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结余,用于为受助幼儿购买学习用具。

六、资助档案管理

幼儿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本通知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3.上海市普陀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