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本市户籍的农村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

2017年09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陀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本市户籍的农村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和内容

(一) 建立免除代办服务性收费制度

1.资助对象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2.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二)建立学生营养改善制度

1.资助对象

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2.资助内容

对于受助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

二、资助标准

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三、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1.每学期末将《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申请表》发放给相应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相关表格交至学校。申请一次半年有效。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

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残疾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残疾证,如实填写《残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到区残联核定。

对于家庭确属困难、但又不能取得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的,由困难学生家长(监护人)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学校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和班主任意见,开展审核认定工作。

申请营养改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农业户口性质的相关户籍证明,如果户口簿不能证明其农业户口性质,应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农业户口性质”的证明,并如实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申请表》。

3.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对提交的各类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资助中心”)。

4.区资助中心对学校上报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核。

四、资助资金的使用

1.区资助中心对各学校的各类申请表及汇总表复核后,填写全区学校的资助汇总表,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通过财政预算调整形式将资助款调整至各学校,并将应由学校留存的申请表(加盖区资助中心审核章)及相关资料归还学校留存。

2.各学校收到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结余,用于为受助学生购买学习用具。

五、资助档案管理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本通知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3.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申请表

4.上海市普陀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