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行政责任清单

2019-09-28 09∶09 来源: 上海普陀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共计102项:审批10-处罚37-强制1-确认3-检查11-备案8-给付2-奖励19-决策4-其他7
权力   类型权力事项设立依据责任事项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修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审批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教成字〔1987〕3号)
    第一章 第三条 第三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主管。
    国务院部、委批准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接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各地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位申请,报送论证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单位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办学单位申请,报送论证报告,部委教育司(局)审核,在征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主管部委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会举办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全国总工会统筹规划,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大学增设中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中专班、职工中专班、函授班,应按学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学校,如停办或变更,应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审批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审批《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3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06年修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初审)《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3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初审)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初审)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初审)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机构设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颁布;2009年、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机构设置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机构设置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幼儿园、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高级中等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6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审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校车使用许可办事指南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依法作出不予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行政处罚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没有法定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没有法定的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没有法定的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没有法定的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没有法定的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没有法定的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没有法定的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没有法定的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处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六章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有法定的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高等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高等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高等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高等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高等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违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违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违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民办学校违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违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违法颁发或伪造证书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或其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没有法定的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国家主席令45号发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对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62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定的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20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没有法定的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没有法定的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没有法定的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个人在学校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没有法定的对个人在学校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个人在学校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个人在学校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个人在学校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个人在学校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的处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没有法定的对学校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没有法定的对学校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未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没有法定的对学校未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未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未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未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未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没有法定的对学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未对在学校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处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没有法定的对学校未对在学校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未对在学校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未对在学校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未对在学校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未对在学校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学校未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学校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的处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没有法定的对对学校未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学校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学校未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学校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未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学校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学校未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学校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未向监管部门举报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学校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法定的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于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强制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强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行政机关针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作出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针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作出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的决定前,未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责令改正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未作出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书面决定的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针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作出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的决定,执行决定书等文书未送达当事人的责令改正
在针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行为,作出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的决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确认对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1-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第五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2-教育部《关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请示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相关事项的复函》(教基一司函〔2016〕73号):1.3建立学籍并对包括休学在呢的各类学籍变动进行管理,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义务教育法》所作出的规定,不是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实施的学籍管理都是“核办”,即核实后办理,是对客观实施状态的证明和标识,类似于行政确认。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机关受理对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对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或者不予对对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理由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受理对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作出准予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责令改正
行政确认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机关受理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或者不予对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理由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受理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作出准予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责令改正
行政确认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四、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产生。是否评定市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决定。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教育部、国家语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和评估标准(目录见附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定省级示范校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尚未进行过示范校评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3.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也应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应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应当特别注重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标准评估认定示范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5.省级示范校原则上2-3年命名一次。
      6.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所在省份的示范校创建和评选活动。
        7.国家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名额和批准程序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另发。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机关受理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或者不予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的理由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受理对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作出准予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责令改正
行政检查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六条第二款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检查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基〔2017〕8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德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区域、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要对全国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负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评估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民办高等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民办高等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民办高等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民办高等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民办高等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民办高等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检查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价费〔2015〕5号),第十八条(教育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2号)二/(五):建立健全学校自查,教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抽查、政府督导督查相结合的隐患   排查机制……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检查对区域内新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社会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区域内新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社会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区域内新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社会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检查人员实施对区域内新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社会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区域内新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社会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区域内新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社会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行政备案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备案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备案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民办学校章程修订的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备案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的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七)细化培训安排。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的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的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的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的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的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备案对培训机构教材的备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所选用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且举办者应当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所选用教材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应当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对培训机构教材的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对培训机构教材的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对培训机构教材的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培训机构教材的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培训机构教材的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备案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备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变动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备案后30日内,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人员、监督机构人员等的变更,应当由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的30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民办培训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备案对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对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的备案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对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的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对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的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的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对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的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备案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与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以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确认的责令改正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备案报送人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行政机关未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报送予以接受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行政给付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沪教委财〔2012〕123号)第二条   对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提供免费营养午餐。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给付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第18条   1.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4.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结果的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115号一、主要内容
      (一)建立免费教育制度。1.享受对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以下简称“中职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以及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本市行业举办中职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1.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   )教育部将定期表彰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探索品德优秀学生表彰激励机制。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也要完善相应的表彰激励机制,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年轻一代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第十九条: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德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1.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   )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也要完善相应的表彰激励机制,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年轻一代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班级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4〕3号 六、表彰奖励办法(一)市教委和团市委将对评选出的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登记表放入学生档案。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评选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1.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   )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也要完善相应的表彰激励机制,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年轻一代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班级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4〕3号)    六、表彰奖励办法(一)市教委和团市委将对评选出的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登记表放入学生档案。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   28号)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
    2.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   )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也要完善相应的表彰激励机制,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年轻一代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2014学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班级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4〕3号    六、表彰奖励办法(一)市教委和团市委将对评选出的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进行命名表彰,颁发证书,先进事迹材料登记表放入学生档案。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评选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残疾人教育领域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一章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994年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残疾人教育领域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残疾人教育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残疾人教育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残疾人教育领域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残疾人教育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残疾人教育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残疾人教育领域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残疾人教育领域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残疾人教育领域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06年修订)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评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评选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选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选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评选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原国家教委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评选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60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联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评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0年教育部令第30号修订)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11条:“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10月21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学校艺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已于2002年5月23日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海市艺术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上海市艺术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上海市艺术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奖励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六条-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在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决策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 ),第五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未按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文件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文件未开展决策调研工作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文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未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制定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文件未集体讨论决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文件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决策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2-未按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未开展决策调研工作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未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未集体讨论决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履行职务诫勉谈话
行政决策制定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第七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未按制定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文件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制定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文件未开展决策调研工作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制定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文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未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制定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文件未集体讨论决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文件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决策制定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第七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未按制定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文件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制定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文件未开展决策调研工作的责令改正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制定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文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部门未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制定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文件未集体讨论决定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文件形成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未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其他权力教育信访办理《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31号令)《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在教育信访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对教育信访办理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教育信访办理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办理事项处理决定或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办理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办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结,或者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弄虚作假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教育信访办理过程中,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教育信访办理中,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他权力对教师申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教师申诉申请履行职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处理活动中徇私舞弊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处理活动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教师申诉处理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履行职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其他权力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主席令第15号)第38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依据而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他权力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5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被调查人财物的责令改正
实施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处理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工作人员在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其他权力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11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不履行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主动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他权力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第711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不依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依申请公开教育工作政府信息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依申请教育工作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其他权力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没有法定的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依据而进行处理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擅自改变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违反法定的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在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