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0月07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办
〔2008〕103号
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继续做好
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
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陀区教育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农民工子女就读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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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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