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办〔2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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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3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制度,现将《普陀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普陀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普陀区教育局

2014年10月17日

附件:

普陀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进一步增强教育科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总结和推广教育科研优秀成果,鼓励广大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勇于创新、潜心研究,大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依据

  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上海市基础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36号)精神为依据。

第三条 评选性质

1、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奖,是区教育局对全区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综合性评价与检阅,是对我区教育科研成果的最高奖励。

2、教育科研先进单位的评选,是区教育局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的综合评价。

3、教育科研先进个人的评选,是区教育局对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的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实绩的评价。

第四条 评选对象

1、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对象

  区辖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单位、部门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学研究所获得的集体或个人成果,取得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科研成果结题或鉴定的;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声像资料、多媒体或网络课件、软件;在区级以上(含区级)范围内展示交流的研究成果等。

2、教育科研先进单位评选对象

区辖范围内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单位。

3、教育科研先进个人评选对象

区辖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单位中符合评选条件的教育工作者。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条件

(1)尚未在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科研成果评选中获奖,或虽然曾经获奖,但在原有基础上又取得重大的、新的突破性进展的成果。

(2)与外区、外系统协作研究,其主持人或负责人符合评选对象条件的教育科研成果。

(3)教育科研成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先进性和科学性。

(4)教育科研成果具有较高的实践推广价值或学术价值。

2、教育科研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教育科研工作,教育科研规划、计划有较强的前瞻性、计划性、实践性和目标性,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可行。

(2)教师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学校建设成效显著,教育理论学习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先导性,学习制度健全、有效。

(3)独立承担或参与的区级以上(含区级)课题研究取得显著成绩,有取得结题或鉴定的教育科研课题成果。在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应用、推广教育科研成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整体观念和全局观念强,为全区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3、教育科研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能够高水平、高效益地完成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任务,成绩突出。

(2)在承担的课题研究当中,骨干作用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成效显著。教育科研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专业发展有较大应用价值或推广价值。

(3)领导、指导本单位、本部门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凡达到条件(1)标准并符合(2)、(3)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报教育科研先进个人。

第六条 评选办法

1、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视申报情况可增设特等奖。

2、参评成果须由申报者填写《普陀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成果原件、有关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并报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3、凡参加教育科研先进单位评选的单位或部门,须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写《普陀区教育科研先进单位申报表》;先进个人须由单位推荐,填写《普陀区教育科研先进个人申报表》,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要求报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

4、评选结果由区教育局审批、公示,表彰和奖励证书复印证明分别存入单位和个人考核业务档案,作为督导评估和评职晋级依据。

5、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与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同时进行,每三年一次,学校组织申报,区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选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成果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五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区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奖励一万元,先进个人奖励二千元。在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评选中获奖的优秀成果,普陀区教育局给予1:1的奖励。以上奖励经费纳入X项目,不计入绩效工资。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凡与上级文件有差异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区教育局。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