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依法治校(2016-2020年)创建工作的通知

2020年04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上海市面向2020年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确保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为上海2020年率先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根据《上海市教育法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任务要求,市教委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依法治校(2016-2020年)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4号,以下简称《创建工作通知》)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依法治校(2016-2020年)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19〕4号),启动并推进本市依法治校(2016-2020年)创建工作。截至2019年,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已基本完成依法治校创建工作。

2020年是完成本市““十三五””规划和教育综合改革国家试点任务收官之年,也是率先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奠基之年教育现代化离不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为确保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达到依法治校基本要求,为上海2020年率先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依法治校(2016-2020年)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完成依法治校创建的学校,要按照《创建工作通知》相关要求,最迟于2020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准校”创建申报工作,并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创建工作。各区教育局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治校创建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后的学校名单报送市教委。市教委将继续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和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依法治校创建的检查评估与认定工作,确保本市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二、截至2019年底,已获得“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准校”称号、愿意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的学校,在创建周期内仍可再次申报创建“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市教委将在2020年依法治校创建的基础上评选一批“标兵校”和“特色校”。

三、市教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新要求,同时结合2019年创建工作情况,对《创建工作通知》中的相关创建指标进行了微调,微调后的创建指标体系附后。

四、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化依法治校创建、完善依法治校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已经完成依法治校创建的学校,要在务实推进学校创建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填写当年度依法治校年度报告表,对相关数据及内容进行更新,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联系人:陈志新(市教委法规处);联系电话:23116777

侍伟民(市教育评估院);联系电话:54041056            

杨培(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联系电话:33728547

 

附件:1.上海市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创建指标体系

      2.上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治校创建指标体系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

 

上海市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创建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要素



一、建章立制

1.章程建设与实施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学校设有工作机构,推进章程实施;学校章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配套制度建设

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备;学校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相关文件。


3.章程实施及保障机制

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学校规章制度不存在与上位法律规定或学校章程相抵触的内容;③学校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归档健全。


二、内部治理结构

4.决策机制

①公办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充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②校内决策事项明晰,议事规则健全;学校建立校内“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并建立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监督执行等机制,决策程序科学民主,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完善。


5.二级管理

学校二级学院(系)决策事项明晰,议事规则健全;学校与二级学院(系)之间职责权限划分明确,内部管理程序规范,规则健全。(注:该指标要素对未实行二级管理的学校不作要求)


6.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

学校有健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依法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学术组织建设

学校有健全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符合规定;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8.其他民主参与

公办学校设立理(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有明确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设立监事会,有明确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③学校设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组织等其他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依法治校组织领导

9.领导依法治校工作重视程度

学校重视依法治校工作,有专门主管依法治校的领导;学校定期研究解决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学校将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考核。


10.依法治校工作机制

学校设有专职法治工作岗位或工作机构,负责推进学校法治工作;学校有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在学校决策、管理过程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四、依法规范办学

11.招生监督

学校依法依规招生;②学校建立招生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招生活动规范透明。


12.教育教学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未擅自开设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课程或教学项目;学校依法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13.科研管理

①学校制定内设科研机构的相关规则,规范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立、运作与管理;②学校制定开展科研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立学术评价制度,制定处理学术纠纷的规则与流程,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健全。


14.财务资产管理

①学校制定明确的收费、退费的标准及具体办法,教育收费规范透明;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对外投资经营的相关规则,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


15.信息公开

学校设有专职信息公开岗位或机构,依法依规推进信息公开工作;②学校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③学校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依法依规公开学校信息,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五、师生权益保护

16.教师权益维护

学校建立完善的教职工聘用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建立职务评聘、评奖评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制度,保障教师待遇,促进教师发展;③学校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或调解等相关救济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17.学生权益保障

学校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有明确的学生申诉规则,依法保障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学校设有为学生提供援助及服务的相关机构;学校购买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校方综合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学生安全保护及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健全。


18.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建立校内信访、调解等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校内纠纷;学校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法治工作机构(人员)等在校内纠纷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六、法治宣传教育

19.普法机制建设

学校普法工作机制健全,有普法规划或工作计划;②学校有普法工作责任部门,具体推进学校普法工作。


20.教职员工法律

素养提升

学校建立领导学法制度,校领导积极参加各类法治学习与培训;②学校建立教师学法制度,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法治培训,并开展校内教职员工普法教育工作。


21.学生普法教育

学校积极开展校内各项普法教育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22.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获奖情况

学校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学校获得法治教育精品项目、师生教育法治科研、法治辩论赛等依法治校工作相关奖励。


23.涉法涉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①学校涉法涉诉及纠纷得到妥善处理;②学校没有因未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引发的上访现象;学校没有因不依法履行义务而败诉的案件。


24.特色情况

学校有一定示范性和影响力的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特色项目;学校依法治校特色创建的经验较为突出、育人效应比较明显。


说明:1.学校支撑指标的文件、材料需完整齐备,做到“边创建、边公示、并备查”。

2.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部分相关指标:①学校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案件;②学校师生员工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

法犯罪案件;③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④学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责任事件;⑤学校发生严重违

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事件;⑥民办高校年检不合格;⑦学校发生违反教育行风的其他典型事件;⑧学校师生具有

重大社会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2016-2020年创建周内,创建完成后,如发生一票否决事项,学校的“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准校”或

“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将被撤销,经整改后可重启创建工作。

 

 


附件2

 

  上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治校创建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要素



一、建章立制

1.章程建设与实施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学校有工作机构,推进章程实施;学校章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配套制度建设

学校规章制度健全,体系完备;学校制定推进依法治校相关文件。


3.章程实施及保障机制

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学校规章制度不存在与上位法律规定或学校章程相抵触的内容;③学校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归档健全。


二、内部治理结构

4.决策机制

①公办学校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学校充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②校内决策事项明晰,议事规则健全;学校建立重大决策事项集体决策、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监督执行等机制,决策程序科学民主,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完善。


5.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

学校有健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依法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家长委员会建设

学校有健全的家长委员会工作机制,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明确;家长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


7.其他民主参与

①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有明确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有明确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依法治校组织领导

8.领导依法治校工作重视程度

学校重视依法治校工作,有主管依法治校的分管领导;学校有校外兼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学校定期研究解决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学校将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考核。


9.依法治校工作机制

学校设有专(兼)职法治工作岗位或工作机构,负责推进学校法治工作;学校聘有法律顾问,在学校决策、管理过程中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四、依法规范办学

10.招生监督

学校依法依规招生;②学校建立招生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招生活动规范透明。


11.教育教学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未擅自开设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课程或教学项目;学校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12.财务资产管理

①学校制定明确的收费、退费的标准及具体办法,教育收费规范透明;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规范。


13.信息公开

学校设有专(兼)职信息公开岗位或机构,依法依规推进校务信息公开工作;②学校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③学校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依法依规公开学校信息,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


五、师生权益保护

14.教师权益维护

学校建立完善的教职工聘用及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②学校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或调解等相关救济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15.学生权益保障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有明确的学生申诉规则,依法保障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学生安全保护及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健全;学校师德建设情况良好,无教师侵害学生权益行为;④无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


16.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建立校内信访、调解等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校内纠纷;学校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法治工作机构(人员)等在校内纠纷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六、法治宣传教育

17.普法机制建设

学校普法工作机制健全,有普法规划或工作计划*;②学校有普法工作责任部门,具体推进学校普法工作*。


18.教职员工法律素养提升

学校建立领导学法制度,校领导积极参加各类法治学习与培训;②学校建立教师学法制度,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法治培训,并开展校内教职员工普法教育工作。


19.学生普法教育

学生法治教育以课堂为主渠道,科学设计普法教学内容;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式丰富多样。


七、其他

20.依法治校工作获奖情况

学校获得区级以上中小学行为规范示范校*;学校获得区级以上法治教育特色校、或者法治教育精品项目、师生教育法治科研、法治辩论赛等依法治校工作相关奖励。


21.涉法涉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①学校涉法涉诉及纠纷得到妥善处理;②学校没有因未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引发的上访现象;学校没有因不依法履行义务而败诉的案件。



22.特色情况

学校有一定示范性和影响力的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特色项目;学校依法治校特色创建的经验较为突出、育人效应比较明显。


说明:1.学校支撑指标的文件、材料需完整齐备,做到“边创建、边公示、并备查”。

2.指标要素中带*的内容,对幼儿园不作要求。

3.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部分相关指标:①学校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或违法案件;②学校(教师)发生违反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或《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事件。③学校师生员工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案件;④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⑤学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责任事件;⑥学校发生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事件;⑦学校发生违反教育行风的其他典型事件。2016-2020年创建周内,创建完成后,如发生一票否决事项,学校的“上海市依法治校标准校”或“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将被撤销,经整改后可重启创建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