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10月1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基础教育规范教育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发﹝2018﹞24号),推进普陀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法治教、保障教育改革发展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坚持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强依法治教,推进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招生、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本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原则

1.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教育系统内收费及招生、办学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学校收费管理及政风行风建设,维护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2.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区域统筹,突出校(园)管理职责,加大业务科室指导力度,协同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3.有序推进。加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监管,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推进重点问题专项治理,以点带面,保持抓常的韧劲和抓长的耐心,深入有序推进各项政风行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1.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各中小学(幼儿园)应严格落实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超文件目录设置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和本市已明令禁止收费的项目列为代办学生(幼儿)服务性收费项目。

2.明确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

各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流程实施。

3.完善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主动在学校宣传公示栏内公示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代办服务费时,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幼儿)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4.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的票据使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代办服务性收费由中小学(幼儿园)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纳入学校账务处理,不得由供应商直接收取费用。

(二)严格规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管理

1.规范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每年度市财政、发改(物价)行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涉及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中小学(幼儿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2.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要以办学成本为依据,兼顾办学规模、办学质量和市场需求,做好成本核算,经区教育、发改(物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收取,获批当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高中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收取学费之外的择校费、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

(三)严禁各类违规招生与办学行为

1.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收学生,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英语星级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

民办中小学招生不得与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不得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民办中小学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

严禁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外招生,要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要求注册收费。严禁普通高中未经审批程序,私自开设国际课程班,公办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班不得另行收费,不得从举办的国际课程班中牟利。

2.规范中小学办学和办班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成绩分班。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3.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相关培训(教学)活动,其所选用教材应当遵守合法性、合规性等承诺,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市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收退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严格规范师德师风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上海市委 市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 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不断完善教师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2.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要求,加强依法治教,推进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引导广大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

3.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任务

1.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订购

严禁中小学校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使用未经审查、未进规定目录的教辅资料。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向推销)任何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学科类)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和家长购买(学科类)教辅材料提供服务。

2.规范中小学组织学生研学旅行等活动

中小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学生研学旅行及出国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开展活动前应告知学生家长收费标准和活动内容等信息,学校不得营利,教师所需费用不得从承办活动的单位和中介机构给予的返还、回扣中开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教育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区中小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开展调研,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不断明确工作要求,明晰工作节点,落实工作职责。各单位要结合学校工作不断完善政风行风工作机制建设,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把教育政风行风的各项政策规定层层落实到每一位教师。

(二)重视建章立制,提升工作实效

各单位要承担起规范教育收费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承诺制度、公示制度等,关注制度的可操作性,并将其纳入学校制度文本。规范操作流程,关注制度的执行过程,避免出现制度和执行不一致的情况。做好规范教育收费的资料收集与档案整理,并按学期装订成册。

(三)加大宣传与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要重视规范教育收费、政风行风建设、阳光招生等工作的宣传与信息公开,利用校务公开、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公布群众关注度高的教育重点、热点信息,使各项政策家喻户晓。要加大对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做好解疑释惑,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要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

(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各单位要健全对规范教育收费和教育政风行风建设相关工作的投诉举报与查处机制。对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教育局相关科室,对其中涉及违规招生、有偿补课等问题开展专项督导。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及问责。

(五)健全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奖惩机制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引导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