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三岁以下托育机构办理政策解读

2018年08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1、托育机构举办者应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托育机构。其中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面向本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幼儿提供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可以申请举办托育点。

2、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3)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4)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5)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6)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3、托育机构分为哪两类申办流程是什么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地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会及时将信息推送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运营要求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将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专营托育服务,并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将会把相关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会依法告知,要求举办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4、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上有哪些要求

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等方面均应当遵循以保障安全为先的原则。

托育机构在选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1)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2)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3)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建筑。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抗震、消防等规定要求。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60平方米(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mr;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托育机构不得将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布局、结构、防火、各室及区域的设计、层高、走廊、楼地面、内外墙、门窗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技防及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标准。

5、本区在保障托育机构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托育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本着从严的原则,《指导意见》在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队伍安全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凡是举办托育机构的,均需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场所安全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同时要求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意见》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制度建设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安全保障。托育机构均要求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现监控全覆盖,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并同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配备接受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的保育人员,要求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预防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

6、如何保障托育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对托育机构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以保障托育服务的质量。

一是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和质量要求,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分别从选址、功能、供餐以及班级规模予以明确要求。如要求托育机构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30平方米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平方米和7平方米。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平方米的配餐间。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经食药监部门认定,托育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的供餐服务,包括自有食堂、合法餐饮企业承包的食堂、所属单位内部食堂、周边具有供应能力和资质的食堂等。其中,单位内部食堂和周边食堂至托育机构的送餐时间应当控制在15分钟以内。

二是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及资格要求,合理规划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落实从业人员定期职后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三是明确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要求每班均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7、对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人员基本条件方面,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

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配备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

人员资质要求方面,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安员应当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人员培训管理方面,一是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重在培养关爱并尊重幼儿,具有科学育儿观、高度责任心和良好服务态度的高素质、专业化托育服务队伍。二是加强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后教育培训。托育从业人员每年应完成不低于72课时的在职培训。三是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评估监测制度和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四是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队伍建设。依托上海开放大学、街道社区学校建立隔代养育专兼职师资队伍以及在社区学校定期开展父母育儿指导的队伍。

8、本区托育机构的管理主体是谁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本区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区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指导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检查。

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证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等方面。

在证件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在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依法开展经营的相关文件。

在保育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和照护工作放在首位,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在人员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齐配足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从业人员患传染病期间须暂停在托育机构的工作。

在安全管理上,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实现监控全覆盖,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并同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在卫生保健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切实做好日常健康检查、疾控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

在收费和财务管理上,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应当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托育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9、本区将如何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本区将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二是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通过区教育局职成教科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三是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人社、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本区为促进托育服务发展会出台哪些支持性政策

为支持引导本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将出台以下十条支持性政策:

(1)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可接受定期的免费专业培训。

(2)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托育机构如需实行居民水电气价格,由机构向水电气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水电气企业核实后办理。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线路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

(3)托育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或就业见习基地,培养专业服务队伍,并按规定获得政策扶持。

(4)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5)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6)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7)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8)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9)购买综合保险、食品安全等工作较好的托育机构,可以给予综合奖补。

(10)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公益性托育机构。已出让商办用地新增公益性托育机构的,可享受城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