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普陀区教育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区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普陀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普委办发〔2020〕40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市车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普机局〔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区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严核定保留车辆”要求,本系统各事业单位保留的公务车辆均为经市机管局核定保留的“业务用车”。

第三条 区教育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一律纳入编制管理。各单位严格将公务用车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或以长期包租等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将本单位公务用车登记在企业或者个人名下;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事业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名的,原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调配、处置,由区教育局统筹调整安排,报区机管局批准后,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对未经核编、擅自接收的公务用车,不予列编。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各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优先使用自主品牌汽车;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配备适配车型的新能源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购置新车品牌、型号、座位数由区机管局按规定审定。排量标准及购置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应当继续使用;使用年限已满8年的,要结合车辆行驶里程、维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不能以达到最低更新年限为由就予以更新。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办理配备、更新、报废等事宜,须向区教育局书面申请,区教育局经研究同意后报区机管局审批办理。更新处置的车辆必须距车辆年审有效期、保险有效期(除强制报废)3个月以上、证照材料齐全有效、无交通违法记录,同时车容车况须保持原有状态,不得拆卸、损坏车上任何设备。

第六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拍卖及旧车回收报废机构公开透明、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旧车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要严格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通过“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填写用车事由、用车人、起始时间、地点等信息。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应加强台账管理,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信息登记和每季度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公示表》在本单位内网或公示栏公示,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中心将对公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九条 公务车辆由区机管局统一安装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按要求张贴公务用车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集中保管车辆钥匙,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范围。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再报请区分管局级领导批准同意,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外事活动、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时,可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包租,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保养、定点加油制度(选择单位必须进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名单),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况,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醉酒、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车辆检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严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车辆失窃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将本实施办法及本单位制定的公务车辆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以适当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车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纳入对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经济责任审计、节能减排检查及年终考核内容。对公务用车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计财科会同组织科、法治科、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本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区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普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5日印发的《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普教计〔2019〕20号)同时废止。若本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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