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文件

普教计 〔2010〕33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办学校、其他教育单位:

  现将《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普陀区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教育资产管理工作通知

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9日印发

 

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实施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普府〔2010〕45号),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系统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本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在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调拨;

 2、本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跨系统调拨;

 3、 本系统事业单位因撤消、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已长期停用,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资产使用年限可参照该资产的相关技术参数。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调出。本系统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以及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 20万元以下并且一次性资产调出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跨系统调拨,由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调出资产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一次性调出资产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 20万元以下或一次性出售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出售资产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一次性出售资产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土地、房屋建筑资产的出售(转让),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或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其审批权限和部门均按照以下所定资产价值标准执行: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 20万元以下或资产报废年度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规定项目除外),并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备案;机动车辆、计算机、摄像机、一体机、中央空调等规定项目(详见附件二),由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资产报废年度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资产报废年度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损。资产单位价值(原价) 2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资产报损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事业单位审批(规定项目除外),并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备案;机动车辆、计算机、摄像机、一体机、中央空调等规定项目(详见附件二),由区教育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资产报损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或资产年度内资产报损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有价证券损失核销,金额在10万以下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由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金额在10万(含10万)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由区教育局初审,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受区教育局的委托,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进行服务和监管。

第六条本系统内事业单位应当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见附件三)执行:

(一)申报。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资料以及《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承诺函》(见附件四),由事业单位按照区教育局落实“三重一大”的实施意见严格审核后报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申报 期限一般在每年的6月集中进行

(二)审批。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区会计结算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区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对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初次审核、论证,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将初审、论证意见报计财科复核,经局长室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区教育局审批权限内由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出具批复凭证。根据资产处置额度,须由区财政局或区政府审批的,由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将教育局审核意见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申报经批准后,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 由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报区财政局备案;经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出售,评估报告须由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报区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备案后,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转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不得低于评估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在 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报损,申报单位应当到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或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申报单位还应到会计结算中心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帐务注销后的物资一般要及时清理,不得滞留原地。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事业单位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区教育 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期限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集中进行 教育 资产管理中心定期将处置结果报告区教育局,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

 6.经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或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5.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根据资产处置额度,须由教育局以及其他上级机关审批的,除了以上的资料,还必须提交《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附件一)、《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附件二)以及《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承诺函》(详见附件四)。

第八条本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冲减有关资产评估等费用后,以区财政局或区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凭证和实际交易价格,按财务规定调整有关帐目并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相关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系统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未按办法履行职责,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以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 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普教办(2008)6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一: 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二: 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三: 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附件四: 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承诺函

附件五: 普陀区学校实物资产报废报损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普陀区教育局

二○一 0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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