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内学校间设备调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普陀区教育系统内学校间设备调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普陀区教育系统内学校间设备调拨管理办法(试行)

普陀区教育局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普陀区教育系统内学校间设备调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合理调配教育资源, 根据区域校际间存量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时将普陀区系统内闲置资产转变为可利用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普陀区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  普陀区教育系统内未使用、不需要使用的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由普陀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按业务部门要求进行学校间调拨。

三、  资产调入单位须提供同类资产的需求申请,调出单位必须提供的资料: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撤消、合并、分立的批文等相关批准文件。

四、  资产调入、调出单位向普陀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申报,办理“校外调拨单”手续,报普陀区学校会计结算中心会计及时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五、  普陀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建立系统内闲置设备信息库并进行系统内网上公示,本着勤俭节约、合理调配、有效使用的原则,对普陀区教育系统的存量设备进行学校间的调拨。调出单位的设备进入闲置设备信息库须符合下面的条件之一:

1、    设备使用年限应在5年之内或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一半时间,且属于普陀区教育局配置分配单下拨的能正常使用设备。

2、    设备使用年限超过使用年限的一半时间,学校聘请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根据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实物评估,出具该设备能正常调拨使用的评估报告,普陀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该设备进入闲置设备信息库。

3、    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出现学校撤消情形。撤消前,学校须全面清查资产,梳理出能够继续使用的、可移动设备,报普陀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该设备进入闲置设备信息库。

六、  因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出现学校合并、分立情形。合并、分立前,学校须全面清查资产。合并后的新学校原则上须接收撤消学校的全部能正常使用的资产;分立后原则上按照原资产存放情况划分学校间的资产。合并、分立学校之间按照财政资产清查要求做好移交,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七、  学校申请列入闲置设备信息库的设备,在调出前仍由调出学校妥善管理。

八、  普陀区教育局对接收闲置设备信息库内设备的学校给予“设备补贴专项”的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接收调拨设备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学校,给予补助1万元。

2、接收调拨设备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学校,给予补助2-5万元。

3、接收调拨设备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学校,给予补助10万元。

4、接收调拨设备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学校,给予补助15万元。

5、接收调拨设备50万元以上的学校,给予补助20万元。

九、调出单位三年内申请“局拨”配置该调出的同类设备,普陀区 教育局原则上不予核准。学校不接收调入设备,普陀区教育局对其三年内申请的预算追加,原则上不予核准。

十、普陀区教育资产管理中心定期汇总上报普陀区教育系统内调拨资产情况,普陀区教育局将学校资产调拨情况纳入学校及校级领导年度考核。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普陀区教育局。

附件:校间调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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