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2日区教育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件: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普陀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5日

 

普陀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完善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实现本系统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规范管理,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普委办(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根据本区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要求,本系统各事业单位保留的公务车辆均为经市机管局核定保留的“业务用车”。

第三条 本系统公务车辆使用范围为本市辖区内、与业务有关的公务活动。各单位公务活动出行可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如采用社会租赁方式,按照区机管局《关于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服务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条 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范围。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经区政府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第五条 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使用单位办理配备、更新、报废等事宜,须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经研究同意后报区机管局审批办理。更新处置的车辆必须距车辆年审有效期3个月以上、证照材料齐全有效、无交通违法记录,同时车容车况必须保持原有的状态,不得拆卸、损坏车上任何设备。公务车辆应配备国产汽车,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配备适配车型的新能源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购置新车品牌、型号、座位数由区机管局按规定审定。排量标准及购置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车辆是国有固定资产,单位必须健全管理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监督。

(一)公务车辆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审批、登记手续,指定专人保管车辆钥匙。严格在“公务车信息化平台”上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二)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车辆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务车辆由区机管局统一安装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并张贴机管局统一印制的标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要严格公车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未经机管局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八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的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况,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醉酒、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车辆检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严防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车辆失窃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除经济赔偿外,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纳入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使用单位应将本办法及本单位制定的公务车辆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以适当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和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区教育系统公务车辆管理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牵头,并协同办公室、组织科、人事科、法治科、区教育资产中心等部门协调推进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区教育局200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意见》(普教办﹝2007﹞8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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