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11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2013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62号)、《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督〔20151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机制,规范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行为,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普陀区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担负着对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挂牌督导是指普陀区人民政府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将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划分为六个责任区;中小学校按照1人负责5所学校、学前教育按照1人负责7所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实现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全覆盖,全面开展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经常性督导。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在学校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显著位置同步公布:区未保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的热线电话,形成校园安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联动机制。

第二条 责任督学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聘任,实行注册登记。责任督学必须具备上海市督学资格,由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做好责任督学的培训、考核及人员储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督学聘任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本区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聘任周期一般为2年,连续担任同一所学校的责任督学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为挂牌督导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服务与指导,督促学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对学校在依法办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同时上报区教育督导部门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责任督学应根据区教育督导部门的要求,参加挂牌督导学校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指导学校做好督导准备工作,跟进督导后学校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对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及时了解并敦促学校上报有关情况,协同相关责任部门人员按照法规政策加以处理,并及时上报区教育督导部门。

(五)多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和社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实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责任督学应当立即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责任督学应当明确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案。

(六)完成市和区教育督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责任督学要严格遵守上海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守则:依法履职、规范督导;公平诚信、恪尽职守;公正客观、常态真诚;公开透明、勤廉自律。

第五条 责任督学督导主要事项及工作程序: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责任督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事前备案。责任督学下到学校,事前向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报告,必要时,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可直接派人参与。每次随访督导不事先通知被督导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二)持证督导。责任督学进入学校要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的《督学证》,说明督导的目的与内容。

(三)依法依规督导。责任督学采取听汇报、查资料、随堂听课、座谈走访、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学校各方面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情况要做详细的督导工作记录。

(四)现场反馈。督导完毕后,责任督学必须现场反馈。充分发挥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作用,及时填写《普陀区责任督学月重点工作报告书》和《普陀区责任督学日常随访工作记录表》,要求被督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及时报送普陀区教育督导室。

(五)按月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月要对本责任区工作进行小结,向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汇报督导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普陀区教育督导室每月汇总各责任区的督导情况提交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问题做出督导结论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备案。

(六)跟踪整改。根据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责任督学及时回访督导,跟踪督导学校整改的进度,直至问题完全整改到位。

第六条 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 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半日活动观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八条 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第九条 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条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

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采取定期培训、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培训;责任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积累不少于40学时。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2届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一条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二条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