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育局行政告知书(普陀)教告字[2016]第2号

2016年05月06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汤宜萍,王加勤(当事人):

经调查,你在上海市普陀区 清峪路130弄16号102室 (地址)开设“ 无证 ”幼儿园,已招生40多名幼儿,并已于20 16 年 2 月 日起开班上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你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应予整改。

2.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无证幼儿园的举办人必须确保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保证在园师生的安全。

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办园活动,妥善处理好相关善后问题,并确保幼儿安全。

特此告知

签收人:

普陀区教育局

20 16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