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育局行政告知书(普陀)教告字[2016]第4号

2016年10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刘瑾:

2014年9月14日,你因群众举报在桃浦镇金通路380号(桃浦公园游泳馆)非法办学被我局约谈,之后停止办学。2016年9月再次被举报非法办学,我局约谈举办者,举办者表示自愿停止违规办学行为,妥善安置就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教育机构。

你未经许可在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擅自办学招生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你做到:

一、 在未经登记注册前,不得招生办园或者进行其他教育教学培训活动;

二、 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配合家长安排好学生离开目前就读地;

三、 在全体学生安全离开就读地前,确保卫生与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