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1〕3号)精神,加强优质资源科学配置,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教育局决定从2014学年度起,开展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流动工作(以下简称“高级教师流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高级教师流动对象
自2014年起被评选为高级教师,且自愿报名参加流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学院教研员。
二、高级教师流动方向和期限
1.高级教师流动方向:
⑴高中学段:先由教育局统筹安排支援桃浦地区学校学科建设,其他高级教师根据区内学校紧缺学科需求情况等统筹安排,原则上市示范校向区示范校流动,区示范校向普通高中完中流动。
⑵初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段:先由教育局统筹安排支援桃浦地区学校学科建设,其他高级教师原则上由各街道镇联合体统筹安排,支援本街道镇相对薄弱学校或薄弱学科发展。
2.高级教师流动期限:原则上为两个学年,2014年评选的高级教师从2015学年起至2016学年止(2015年9月—2017年6月),期间应全天候到流入学校工作。
三、流动高级教师职责任务
1.深入课堂教学一线,努力探索适应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应用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经验,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主动参与学校教研组、备课组活动,承担公开课、示范课任务,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针对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和瓶颈问题,开展课题研究。
3.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教指导青年教师,帮助提升教师学科素养和教学水平。
四、日常管理
1.人事关系
参与流动交流的高级教师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流出学校。
编制在本区教育系统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参与流动交流的高级教师分别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标准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标准,按当年度实际工作月份计入流入学校年绩效工资总量,由流入学校按本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教育局安排相应的专项考核经费,一并计入流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流入学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参与流动交流的高级教师的绩效工资由流出学校通过财政平台直接发放。流入学校每月应告知流出学校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金额。
2.考核评价
高级教师流动期间的考核评价分为学期考核、学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三个阶段。学期考核和学年度考核由流入学校负责实施,在高级教师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流入学校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书面上报教育局。终期考核由教育局委托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在高级教师个人总结、流入学校汇报学期考核和学年度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高级教师流动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终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延长一年流动期限,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结束流动工作。
五、工作要求
1.高级教师流动工作由教育局领导,人事科具体统筹协调。
2.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专业考核评价工作。
3.流入学校要制定高级教师流动工作年度方案,确保高级教师教学、教研、带教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关心高级教师生活,确保高级教师基本生活安排落实到位;要关心高级教师思想动态,确保高级教师流动工作的稳步推进。
4.参与流动的高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专业发展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讲大局、讲奉献,勇于担当教育教学改革重任,为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普陀区高级教师区内流动申报表
2.普陀区高级教师流动协议书
3.普陀区高级教师流动工作情况表
普陀区教育局
2015年6月8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4号: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加强高级教师流动工作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