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关于规范区教育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年03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教育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普委办〔201427)的有关要求,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区教育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141128



关于规范区教育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区教育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认真贯彻《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普委办〔201427)的有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1、除国家和本市批准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开展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区教育系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本区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进行。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适用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区教育局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面向本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各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三、工作规范

(一)实施方案。参加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制定区教育局具体实施方案,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应严格遵照区教育局下发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推荐评选工作。

(二)推荐评选。要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评选对象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教育教学一线,校级干部比例按方案要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推荐对象为区教育局机关或区教育局处级领导的,按照《普陀区处级单位和区管干部表彰奖励审批工作办法》(普委组〔201262)的有关规定执行;五级管理岗位干部的表彰奖励,参照处级单位和区管干部方式进行审批;六级管理岗位干部的表彰奖励由区教育党工委征求区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推荐对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区教育系统其它工作人员,须征求区教育局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三)公示公告。组织实施达标评比表彰活动,评选条件、结果等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公开,评选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全系统范围内进行两级公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四)审核备案。由区教育党工委、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的达标评比表彰活动,应将评选出的结果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区教育系统所属各事业单位和校级干部参加非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组织实施的达标评比表彰活动,应及时将参加情况、推荐评选的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单位参评向办公室报备,校级干部(含助理)参评向组织科报备。

(五)经费管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要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管理。

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各项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精简各类表彰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出席范围和会议人数,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评比达标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奖励标准,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借评比表彰活动滥发钱物。

四、监督管理

(一)预申报制度。实行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预申报制度,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办公室汇总报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备案后实施。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要求,需临时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单独报备同意后实施。

(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经报备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以开展活动为由出现乱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党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