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系统支教教师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年06月1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区教育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7〕14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沪委发〔2017〕16号)、《上海市对口帮扶贵州省遵义市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教育对口帮扶工作,切实加强对口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推动当地教育科学发展;同时,为青年骨干教师、后备干部搭建培养锻炼平台,完善培养锻炼机制,全面提高青年干部的综合素养,现制定选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遴选机制

做好对口帮扶地区的支教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践举措。各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教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支教教师的选派、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充分动员的基础上,按照下达的任务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选派工作。

㈠ 选派任务

各校要根据区教育局每年支教选派计划的要求,精准选派支教教师,有效满足受援地区急需紧缺的教师需求。

选派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带动受援学校整体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援藏援疆的教育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推动受援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㈡选派条件

选派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各单位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教师。

㈢选派方式

支教任务以选派轮流机制和组织推荐相结合。选派轮流机制根据不同项目周期确定选派轮流方式。选派任务下达后,各校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个别确有困难的学校与教育局协商共同解决,落实支教任务。符合条件的校级管理岗位人员和参加过教育系统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的人员纳入组织推荐范围,应带头积极申报。

当个别支教项目所需选派教师数量较多,经教育局同意,学校可以选派新任教师、退休教师或采取政府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并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派教师,以招募志愿者购买服务方式选派的教师数量一般不超过选派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采取政府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并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选派教师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集中委托,组团派出,可直接面向社会开展选派,或向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购买服务,选派的老师应当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选拔条件。招募志愿者并购买服务细则另定。

二、奖励机制

㈠福利待遇

上海对口支援教师有关待遇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5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6号)和《关于调整本市选派干部赴西藏、青海、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如下:

支教

地区

一次性御寒

置装补助金

(元/人)

生活补贴和通信费补贴

(元/人/月)

薪级工资

医疗费用

西藏

新疆

青海

5000

2600

在西藏、青海工作期间,每人上浮一个薪级工资。在西藏、青海工作三年期满后予以固定。

在当地治疗的由当地所在单位报销,在沪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根据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

贵州

3000

2200

㈡职称评聘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2003〕31号)的文件精神,对支教教师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1、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可在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含正高级)时,缩短一年任现职年限要求。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藏援疆教师给予重点倾斜。

2、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支教期间在当地所撰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可视作在区级刊物发表。

3、援藏援青援疆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论文不作为必备条件,但应有在校内交流过的教育教学方面的案例、总结等。

4、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设公开示范课等,可视其具体开展工作的情况,折合成相应学分记入其本轮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

5、援藏援疆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审的,可在西藏、新疆参加职称评聘,不占受援学校职数,援藏援疆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经原选派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不占用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保证援藏援疆教师按在藏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

㈢绩效奖励

到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满1年及以上的支教教师,给予记大功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对于承担艰苦地区支教任务,或在支教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校和个人,教育局将在年度评优工作中给予倾斜。对于援藏教师,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的绩效奖励,从全区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列支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教育党工委、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要求执行。

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