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注意事项(含考场规则)

2021年06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使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能安全平稳、顺利地进行,我区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在安排考务各项工作时,切实做到慎之又慎、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根本依据,属于国家机密级,考试的安全、稳定是第一要务。为此,特拟订《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注意事项》,望各考生和家长安排时间认真学习。

一、考前告知

1.考试科目与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19日

(星期六)

9:00—10:40

语文

14:00—16:00

综合测试笔试

(物理、化学、跨学科案例分析)

6月20日

(星期日)

9:00—10:30

外语笔试

(8:55-9:00为听力试音时间)

14:00—15:40

数学

6月21日

(星期一)

9:00—9:40

道德与法治

14:00—14:40

历史

2.准考证

准考证是参加考试考生身份的唯一凭证。考生要妥善保管准考证,切不可遗失,参加每场考试都必须随身携带(考生不要带错准考证),考试时,放置课桌右(左)上方,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3.熟悉考点,按时赴考

考生可在考试前了解并实地查看自己的考试地点,还要了解交通路线,充分估计路上所需的时间,每天赴考要留有充分的时间余地。按规定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没有补考程序。

4.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时间

有关规定

开考前45分钟

考生开始错峰进入考场

开考15分钟内

迟到考生可以进入考点

外语科目迟到考生转入备用考场

开考15分钟后

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距离考试结束前30分钟

(闭卷考试学科)

距离考试结束前10分钟

(开卷考试学科)

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关注天气变化

(1)防暴雨天

考生和家长应关注天气变化,如遇雨天,考生应提前出门,提前到达考点,各考点会根据天气变化,允许考生提前进入考点待考区,保障考生准时进入考场。

(2)防高温天

考试期间,保持正常的饮食习惯,注意饮食卫生和营养搭配,并注意防暑降温。考生备好防暑降温物品,例如毛巾、手帕、清凉油等等。因个人对室温感受不同,建议考生自带一件外套参加考试。

二、考前教育

1.认真学习考场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附件7)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附件8)的规定,《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附件3)是参加考试的每一位考生必须遵守的,要求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4)。

各考场都是标准化考场,考场外设有安放考生物品的专用区,考生进入考场前将要接受金属探测仪的安全检测,考场内都安装有无线电屏蔽仪、视频探头,将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控。考生不能携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特别是手机、智能手表、手环),否则作违规或作弊处理。

2.网上评卷的考生答题规范

所有学科采用全市统一网上评卷(初二年级历史科目系第一次开考),对考生的答题、用笔、张贴条形码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不按要求去做,造成评卷教师无法评判等,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所以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注意事项》(附件6)。

3.外语听力考试的注意事项

6月20日上午进行英语科目考试,有听力考试和笔试两部分。为了保证听力考试顺利进行,考生应按《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注意事项》(附件5)有关规定去做,特别关注该科目考试的重要时间节点。特别提醒中考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在听力考试期间不得翻看试卷和作答,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时间

相关规定

8:15

考生进入考场

8:55—9:00

试音

9:00

听力考试正式开始

10:00

考生可交卷离场

10:30

考试结束

9:00-9:15到达考点的考生进入备用考场考试,之前听力试题不重放。考生进入备用考场时须保持安静,不得干扰其他考生。

听力期间考生如果发现声音不清楚等,应在笔试完成后立即向监考教师反映。

4.综合测试合卷考试的注意事项

综合测试包含物理试题、化学试题、跨学科案例分析题,为合卷考试,物理、化学、跨学科案例分析科目的试卷、答题纸合并在一起。考生应合理安排在一场考试时间里完成三部分的考试。 

5.草稿纸使用的注意事项

考生不得自行携带草稿纸,市考试院每场考试会提供给考生一张草稿纸,考生应节约书写。但要注意,所有答在草稿纸上的内容均不作评卷的范围,所以考生必须及时将草稿纸上需要的答题内容抄写入答题纸(特别是语文作文)。考试结束,草稿纸也应随考卷一并上交。

6.开卷考试科目携带材料的要求

道德与法治科目实行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四学制)道德与法治》(八- 九年级)教材内容,教科书中不得夹带或粘贴任何材料。历史科目实行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四学制)中国历史》第一、二、三、四册和《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四学制)世界历史》第―、二册参加考试,教科书中不得夹带或粘贴任何材料。

三、防疫要求

1.考前重要提醒

为确实做好本次疫情防控工作,考试院已对考生发布《考前重要提醒》(附件3),考生和家长认真参照执行。考前出现发热等症状的考生应提前进行核酸检测并将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作为考试首日入场凭证;当天考试结束后出现发热症状的,考生应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告知所在学校或区招考机构。

2.科学佩戴口罩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送考家长在考点门口应避免人群聚集(建议佩戴口罩),并应做好防护工作,考试期间应确保手机畅通。考生须自备口罩,除进入考场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考生如中途离座去厕所,须佩戴口罩。

3. 请考生做好个人自我防护,遵守考点防疫要求。

四、成绩查询

(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分值:语文、数学、外语(含外语听说测试)、综合测试(含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满分各为150分,历史、道德与法治笔试满分30分。

(二)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外语听说测试)、综合测试(含理化实验操作考试)、道德与法治的考试成绩将于7月19日18:00时起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等相关渠道公布。

历史成绩分两段开放查询。其中,八年级在籍在读考生历史成绩查询时间为7月23日18:00时。其余考生历史成绩与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他科目成绩一起开放查询。

考生如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疑问,可于7月20日10:00至7月21日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办理成绩复核登记手续。成绩复核是核查答题纸姓名、报名号等是否与考生本人对应,试题有无漏评、漏阅,小题得分是否漏计,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成绩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总分,不重新评卷,不得查阅答卷。考生可于7月22日12:00以后再次登录该网站查看复核结果。

八年级在籍在读考生,可于7月24日10:00至7月25日16:00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办理历史成绩复核登记手续,于7月26日12:00以后再次登录该网站查看复核结果。

五、查询录取去向、征求志愿

7月21日开始进入分批次录取阶段。7月26日左右完成高中和中职校提前批的录取;8月1日左右完成统一录取志愿的录取。到时考生和家长可以到招生办公室询问录取情况或通过我中心网站查询录取去向(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网址:http//)。录取工作后期(8月2日-6日左右)招生办公室会对没被志愿表中志愿录取的考生发出征求志愿的通知,届时请相关的考生和家长关注。


附件1:关于2021年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提醒

附件2: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

附件3: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4: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附件5: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注意事项

附件6: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附件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关于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提醒

1. 6月5日前,考生须完成本人“随申码”注册或“亲属随申码”申请,自行下载打印《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简称《承诺书》,见附件)。

2.考生须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承诺书》相关信息和健康数据并签字确认,并对《承诺书》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3.如考生考前14天在沪或已到沪,建议非必要不离沪。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按本市疫情防控最新规定要求处理。

4.考生在考前14天内如有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请及时做好相关就医和防护工作,必要时按规定提供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作为考试当日入场凭证。

5.考试当日,考生须在开考前45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考生须自备口罩,除进入考场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6. 考生参加首场考试时,在校生的《承诺书》交由送考老师收齐后,保存于考生学籍所在学校备查。社会考生的《承诺书》由考点收齐并保管备查。

7.考试期间,如考生有发热等身体异常状况,须听从考点安排,按要求进行考试。

8.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听从考点安排错峰离场,切勿滞留。

9.考试期间,请考生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做到居住地和考点之间保持“两点一线”,避免和无关人员接触,同时做到在各种场所确保一定的社交安全距离。

10.送考家长在考点门口应避免人群聚集(建议佩戴口罩),并应做好防护工作,考试期间应确保手机畅通。

11.若疫情出现变化,请参照本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感谢考生与家长们的理解和支持!预祝各位考生在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附件2

        首场考试请携带本承诺书

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是参加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了解本次考试考前提醒、疫情防控等要求,并且在考前14天内按要求测量体温、未离沪外出。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本人体温记录表中所记录的考前14天内的体温均属实。

二、本人充分理解并遵守考试期间考点各项防疫安全要求。

三、本人考试当天自行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提前抵达考点。

四、本人接受并如实回答以下流行病学调查,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考前14天内,是否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已知无症状感染者?                                           ○是 ○否

2.考前14天内,是否接触过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患者?○是 ○否

3.考前14天内,所住社区是否曾有报告新冠肺炎病例?○是 ○否               

4.考前14天内,是否有以下症状,如有请在方框内划√○是 ○否

症状:

£发热

£寒战

£干咳

£咳痰

£鼻塞

£流涕

£咽痛

£头痛

£乏力

£头晕

£胸闷

£胸痛

£气促

£呼吸困难

£呕吐

£腹泻

£结膜充血

£恶心

£腹痛

£其他症状

5.考前14天内,若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检测结果是否为阳性?

(无则不填)                                     ○是 ○否

6.考前一天考生随申码(亲属码)状态:£绿色 £其他颜色  □无

7.体温记录表

日期

体温

日期

体温

日期

体温

日期

体温

6月5日


6月9日


6月13日


6月17日


6月6日


6月10日


6月14日


6月18日


6月7日


6月11日


6月15日



6月8日


6月12日


6月16日


法定监护人:                      考生签名:      

签名日期:                        承诺日期:


附件3

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

―、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

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凭准考证进入考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开考前45 分钟打预备铃,考生进入考场,开考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允许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圆珠笔、2B 铅笔、直

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文具(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监考员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计算器、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并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

在课桌左(右)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试卷、答题纸和条形码后,应认真核验试卷和答题纸的科目及条形码上的姓名、报名号和座位号,在试卷和答题 纸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报名号(答题纸反面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并正确粘贴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的, 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考生答题时,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六、考生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

2B 铅笔填涂,作图使用2B 铅笔,其余题型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七、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

八、道德与法治科目实行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四

学制)道德与法治》(八- 九年级)教材内容,教科书中不得夹带或粘贴任何材料。历史科目实行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四学制)中国历史》第一、二、三、四册和《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四学制)世界历史》第―、二册参加考试,教科书中不得夹带或粘贴任何材料。

九、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测试科目考试的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

考试结束前30 分钟。参加道德与法治、历史科目考试的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10 分钟。离场时须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一并交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安坐原位,在监考员

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场。

十一、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等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4

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是参加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已认真阅读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关规定,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等规定的内容,并保证在有关报名、考试及录取过程中自觉遵守。

二、我保证本人所提供的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各项个人信息(包括报名信息、照片信息)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三、我已知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将按违纪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携带具有发送或者具有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按作弊处理,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四、我已知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我自觉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              

                          报名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5

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注意事项

(供各初中学校考前宣传用)

2021年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于6月20日上午进行外语科目考试(含外语听力考试部分),为保证外语听力考试顺利进行,请考生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外语(英语、日语、德语、法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组成,两部分的试题连续进行。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先完成听力,听力考试结束后直接进入笔试环节。

二、英语听力考试通过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长三角之声FM(调频)89.9兆赫、AM(中波)792千赫播出,由考点校园广播统一播放,日语、德语、法语听力考试采用考点在考场内用录音机播放CD的形式。任何考生不得携带具有收音功能的设备或电子工具(包括小型便携式收音机)。

三、外语(英语、日语、德语、法语)科目考试当天,考生应提前到达考点,8:15考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即保持安静,收听听力频道的其它节目,熟悉考点广播的音质。

四、外语(英语、日语、德语、法语)科目考试时间为上午 9:00 至 10:30,其中 8:55 至 9:00 为试音时间。9:00-9:15 到达考点的考生进入备用考场考试,之前听力内容不重放。考生进入备用考场时须保持安静,不得干扰其他考生。9:15 以后的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且不予补考。10:00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10:30 考试结束。

五、考试下发试卷和答题卡,答案及写话必须写在答题卡(答题纸)上,答题时要仔细核对试题和答题纸题目的序号。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都有选择题和书写题,选择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书写题在答题卡用黑色水笔或黑色钢笔书写。


附件6

上海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一、答题前注意事项

1. 考生领到答题纸后,须仔细核对答题纸是否有错印、漏印、纸张破损、印刷不清、字迹模糊、行列歪斜等问题,如发现上述问题,须立即向监考员反映,在开考前更换答题纸。

2. 考生领到条形码后,须仔细核对条形码上考生姓名、报名号和考试科目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如有问题立即向监考老师反映。考生须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条形码须在条码框内横向粘贴。考生不得对条形码进行裁剪、涂改。

3. 考生答题前须仔细阅读答题纸上的注意事项,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2B 铅笔填涂,填涂方法查看填涂样例。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橡皮擦除干净后再重新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记清楚;作图使用2B 铅笔。

4. 答题前,考生先将自己的姓名、报名号填写清楚。

二、答题时注意事项

1. 保持答题纸面清洁,答题纸不折叠,不破损。

2. 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带修改答案。

3. 考生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卷、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无效。擅自修改题号作答,答案无效。

4. 答题时如需修改答案,可先将原书写内容划去,然后在该题答题区域内重新作答,超出该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5. 考生不得在答题纸非指定地方书写姓名、报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记信息,一旦发现,将作违纪处理。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