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9-05-31    来源:生态环境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及《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8年度纳入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合成材料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陶瓷制品制造、水处理行业等行业的排污企业。

二、职责分工

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市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工作(具体名单附后),开展各区专项检查的指导、抽查和督查工作,其余企业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及日常监管。
我局环评与排放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工作。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市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情况检查和执法监测。市环科院负责市管企业2018年执行报告年度核查。

三、检查时间

2019年5月~7月。

四、检查要求

1.开展持证情况检查。对应领未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

2.开展按证排污的专项检查。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监管要求和相关行业监察规程,重点检查以下事项:(1)是否有通过未经许可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污染物排放口是否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4)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收集处置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等)是否满足运行规程要求;(5)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无组织排放行为;(6)有减排和冬防管理要求的企业是否落实了相应任务;(7)自行监测方案是否满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8)运行台账是否记录齐全;(9)执行报告是否规范;(10)信息公开是否落实;(11)应急预案是否落实等等。对于污水处理厂,还应检查:工业废水进出口和总排口的水质自动监测和数据联网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执行报告上传情况。

3. 对检查中发现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不按证开展自行监测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请各区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19年5月底前将本辖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7月底前将本辖区其他企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检查中的违法企业清单及处罚处理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请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科院将市管企业检查情况报送我局。检查过程和情况载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系统。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与排放管理处  徐易伟

电  话:23115642

电子邮箱:ywxu@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  杨红军

电  话:24011616、18616923388

电子邮箱:hjyang@sthj.shanghai.gov.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