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1年11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行政办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认定本单位制作公文的公开属性;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负责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沟通、确认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除下列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依据“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前两款所列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如果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作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只提供职责范围内已经存在的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必要,还应由党办进行专门的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需提交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信息,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应及时提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交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上报。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是各自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八条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条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