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环保局关于加强备案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普陀区环保局关于加强备案建设项目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普陀区备案建设项目环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7号)的相关规定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现就做好备案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清理和动态监管普陀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情况为抓手,明确工作流程,强化监管职责,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本区已备案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区备案建设项目环保监管工作纳入依法、合规、有序、高效的法治化轨道。
二、工作内容
(一)项目梳理,现场检查
对列入检查名单的备案项目全面核查生产经营活动,分类处理。区分合法备案、重复备案、降低等级、弄虚作假、无需备案等情况,依法采取针对性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后督查等监管执法措施。
(二)宣传、教育和督查
推进日常监察、专项行动、联合整治、“双随机”检查等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在现场检查中,要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向建设单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备案有瑕疵但能及时整改的相对人要以宣传教育为主。对于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做好整改情况的后督查工作。
(三)依法宣布备案无效
依照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对擅自降低等级的违法备案项目核发无效备案通知,并将无效备案通知于区环保局网站公开。
(四)撤销备案项目
备案建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备案项目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区环保局实施备案项目撤销。
(五)强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以及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相关建设单位处罚信息,区环保局将其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和区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流程
(一)监察支队每天列出前一天备案项目,经分管支队长批准,将相关备案项目交由支队相关科室。
(二)监察支队相关科室对列入检查任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不同类型备案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每月填写《备案项目汇总表》和《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监管核查信息表》报建管科。建管科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监管核查情况,专报分管领导。对不同类别的备案项目分类处理情况如下:
1.对依法合规备案的项目,纳入日常监管。
2.对应编制报告表或报告书而擅自降低环评等级进行备案的项目,由监察支队立案查处,建管科根据监察支队现场检查笔录意见,制作《建设项目环保无效备案通知书》,经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批准后,认定备案无效,并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经营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3.对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时因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监察支队依法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当事人及时完成整改,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措施。有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填报、公开处罚信息。
4.对无需备案而实施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监察支队现场确认后告知建设单位,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留档备查。
5.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备案而没有备案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法填报、公开处罚信息,同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四、工作要求
将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监管工作纳入局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紧密配合,责任到人,确保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一)遵循依法合规原则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遵循“依法合规、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遵循“一项目一结论”原则
落实本办法各项工作内容,全面清查我区建设项目备案情况,做到事事有说法,件件有落实,每个建设项目都有一个结论。
(三)正确处理“放管服”的辩证关系
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
(四)建立季度例会制度
建管科每季度组织例会,通报工作推进情况,整理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下一阶段建设项目备案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工作时间节点
1.2018年1-3月备案项目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督查;2017年备案项目原则上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督查。
2.2018年4月1日起,原则上每个新备案的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督查。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