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2019年07月09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及其

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识别标志,将其固定于显著位置。

第三条(首次申报)

本市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自2019年10月1日起,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30日内完成申报登记。

第四条(申报途径)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可通过在线申报登记或在各区办理窗口现场申报登记。

第五条(申报材料)

机械所有者应提交申报登记表、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申报机械照片,包括机械全照(机身不同角度照片三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上传的照片可清晰辨认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环保信息公开码等信息。

(三)申报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的复印件,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排放阶段判定)

(一)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二)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均为24位,第6位是对应的排放阶段。

(三)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依据发动机铭牌上载明的生产日期,按以下原则判定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阶段:

(1)生产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及以前排放阶段;

(2)生产日期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之间,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I排放阶段;

(3)生产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及以后,且没有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的,适用于国III排放阶段;

(4)其他情形,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领取和固定)

机械所有者提交申报信息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分批制作识别标志(记录机械类型、编号、排放阶段等信息)和信息采集卡,通过短信发送识别标志领取码。

机械所有者凭领取码到相应的办理窗口领取识别标志和信息采集卡。

识别标志应固定于机械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信息采集卡应随机械携带。

第八条(变更和补办)

已完成申报登记的机械如发生转让、改装等变更或报废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信息变更或注销。

识别标志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第九条(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的实施,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信息核对、识别标志核发及日常监管。

建设、交通、农业、绿化市容、市场监管、民航等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守法守规情况,并将其纳入行业准入、文明施工和信用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登记、标志核发及监管工作。

第十条(监督管理)

机械所有者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存在虚假申报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补办变更手续,并依法追究机械所有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法使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通过信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