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规范本区排污许可管理,健全美丽普陀建设保障体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方案》,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9日 



上海市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现“一证式”监管模式,持续提高普陀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进“美丽普陀”建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上海市普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活动。本方案所称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是指对相关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完成排污登记后实施的监管活动。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责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以下简称审批科)负责统筹协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跟踪、调度、督办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三监联动”中监管相关工作,组织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调度会与持证单位年会。牵头组织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检查,负责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检查企业基本信息、信息公开情况、附件、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负责在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维护涉及排污许可和登记信息、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的污染源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生态建设科(以下简称生态科)负责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的监管工作,牵头解决“三监联动”中监测相关问题,及时将监测任务分解到环境监测站并定期跟踪、接收反馈结果。负责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检查自行监测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附件、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负责在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维护涉及环境统计的污染源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以下简称污防科)负责排污许可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含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在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检查中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台账管理信息、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附件、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负责在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维护涉及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污染源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社区联络科(法制科)(以下简称法制科)负责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需求,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负责排污许可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以及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在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维护涉及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污染源信息。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牵头解决“三监联动”中执法相关问题,及时接收处理各项联动任务,反馈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在日常监管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针对执法需求发起相关联动工作。负责在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维护涉及执法处罚、信访投诉的污染源信息。

区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执法监测,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与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开展核查,做好执法检查监测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自行监测、在线监测方面的管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各项与监测相关的联动任务,根据监测分析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起相关联动工作。

第四条(工作机制)

成立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为工作组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部门、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优化工作流程,统筹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

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上旬,召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调度会,总结交流近期证后管理工作,调度会也可在其他时间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审批科负责调度会的召集,并通报持证单位基本信息更新情况。生态科和环境监测站负责通报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情况,及与监测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的情况。污防科负责通报与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的情况。执法大队负责通报排污许可现场检查情况。涉及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需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变更决定。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沟通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更新维护情况。调度会上,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需要,轮流主持业务学习交流,主要围绕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指南等。学习交流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请相关领域专家授课培训。

每年上半年召开区内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年会,持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参加。会上,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通报上年度排污许可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与持证单位年度等级评定结果,对持证单位提出管理要求,并根据情况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年会前,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对区内所有持证单位上年度“按证排污”情况进行等级评定(评定方法见附件2),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执行报告检查)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按照市级管理部门安排的时间节点、检查范围和检查要点,开展排污许可月度、季度和年度执行报告的检查工作。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问题反馈意见单”的形式,一次性向排污单位告知,排污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修改执行报告或提交补充说明材料,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作为违法线索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执法跟踪检查。原则上,对于漏填、错填等程序性问题,要求排污单位立行立改,存在未及时整改、未落实自行监测要求、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等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立即将线索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执法跟踪检查。

第六条(执法检查)

执法大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排污许可执法相关工作。对持证单位,重点检查按证排污与落实自行监测的情况(现场检查要点详见附件3)。对排污登记单位,参照排污登记表,重点检查排污管理等级是否正确,环评与“三同时”管理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等内容。日常监管过程中,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单位,判断排污管理等级是否正确,存在未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对于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于持证后三个月内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简化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于排污登记管理的单位,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排污登记管理总数的20%。

第七条(监测检查)

环境监测站按照年度监测计划落实排污许可监测相关的技术检查工作,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合规性、自行监测落实情况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技术检查,对持证单位年度重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技术核查,并根据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工作需要开展执法监测工作。对持证单位的执法监测原则上覆盖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所有监测项目。监测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异常情况,均应作为违法线索移交执法大队处理。

对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简化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年执法监测比例不低于30%。

第八条(三监联动)

“三监联动”是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核心机制,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发现的问题,监管、监测、执法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协同工作,实现闭环管理。“三监联动”的工作应在“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动态开展,任务的发起、接收、执行和反馈均应在系统中线上完成,具体操作流程按市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三监联动”工作流程图见附件4。线上执行条件不具备时,应以线下转办单的形式执行(格式见附件5)。

 

第三章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第九条(按证排污)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载明的内容,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证单位应对照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许可事项和相关附件进行自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异常、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异常、自行监测无法完成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应在对应的执行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的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注销、遗失补办与排污登记的变更、注销)

持证单位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按照时限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的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注销、遗失补办,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且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的,将依据《条例》进行查处。

排污登记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排污登记变更。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第十一条(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持证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按规定完成验收、备案,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排污登记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排污单位需要委托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协助开展自行监测的,应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委托已在市级监管部门备案的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不得授意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排污单位与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台账记录)

持证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登记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中应如实记录生产经营情况与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执行报告)

持证单位应如实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提交执行报告。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持证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执行报告相关内容,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公开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数据等内容。排污登记单位的信息公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

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开展技术支持工作,对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委托)

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委托具备相关技术和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排污许可的相关工作(包括自行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等),委托一般应以合同的形式约定。

第十七条(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监管)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不断促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严厉打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保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保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保密规定)

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证后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成员名单

          2. 普陀区排污许可单位年度等级评定方法

          3. 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现场检查要点

          4. 排污许可“三监联动”工作流程示意图

          5. 排污许可“三监联动”线下转办单


附件1

 

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靖琼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副组长:邬   弘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

             周   超  区生态环境局生态建设科科长

             章胜红  区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科长

成   员:严   飞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叶    辛  区生态环境局生态建设科

             肖    炜  区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

             孙誉清  区生态环境局社区联络科

             花向亭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

             张纯淳  区环境监测站

工作组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附件2

 

普陀区排污许可单位年度等级评定方法

 

为加强对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持证单位守法自律,推动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差异化监督执法,制定本方法。

一、普陀区所有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参与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二、依据持证单位上年度“按证排污”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综合确定评定等级,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

三、持证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等级列为“不合格”:

1.接受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

2.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督帮扶等专项工作中被核查出存在未“按证排污”等严重问题的。

3.涉及信访、投诉,经核查存在问题但拒不整改的。

4.未能依法依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持证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评定为“优秀”:

1.受到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表彰的。

2.生态环境保护先进事迹得到官方媒体报道或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推广工作的。

3.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在污染物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中有突出贡献的。


附件3

 

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现场检查要点

 

一、持证情况与资料核查

1.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存在非法获得排污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二、污染排放情况

1.排放口位置、数量与许可证是否一致,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化。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3.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固体废物转移、处置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4.噪声污染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要求,是否落实其他要素污染防治措施。

5.是否存在超许可排放浓度、超许可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6.特殊时段(如重污染天气响应、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三、自行监测落实情况

1.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自行监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建设、联网、验收和备案,是否存在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4.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等行为。

四、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管理

1.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2.是否存在未纳入许可证的产污设施、治污设施或者与许可证不一致的产污设施、治污设施正在运行。

3.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台账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是否属实。

4.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附件4

 

排污许可“三监联动”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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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时限均为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附件5


排污许可“三监联动”线下转办单


任务发起部门问题描述经办人负责人日期备注






部门接收与执行情况经办人负责人日期备注


















部门结果反馈经办人负责人日期备注


















归档整理审批科

说明:

(1)任务发起指的是监管、监测或执法部门工作需要时发起的联动任务,问题描述中主要记录问题缘由,需要联动的内容。

(2)任务接收与执行指的是接收方处理任务的情况,任务接收与执行的部门可能涉及多个。

(3)任务反馈指的是接收与执行部门反馈给任务发起部门的任务执行情况,一般应由任务执行部门填写。

(4)转办单由任务发起的各部门暂存,召开调度会时统一交由审批科归档整理。

(5)线下转办单可采用纸质版或电子稿形式发起任务,可自行调整编辑格式,采用电子稿时应留存好邮件、微信等在线联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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