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2022年08月02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管理要求。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自动监控的定位发生了改变,由政府职责转变为企业主责,由监督性监测的延伸转变为执法监管的延伸,逐渐成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为深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应用,完善“互联网+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体系构建,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量的使用效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促进和保障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名称由调整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八条,分别就实施范围、总体要求、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维护和相关法律责任、其他和实施时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主要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

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调整了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实施范围,新增了关于不具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总体要求

本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

现场端的数采设备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一是新增数据采集要求,明确现场端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得用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数据。同时,新建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据采集仪。二是修改数据传输要求。增加了相关数据传输及标记要求。

新增新改扩建项目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备案进度要求。排污单位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自动监控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三)建设安装

本规定根据现行的管理要求,将原有规定的不同情形及监测监控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提出了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其他废水排污单位、锅炉或窑炉使用单位、固体废物焚烧单位及VOCs排放企业等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项目。同时,对不同监测监控项目对应的技术规范进行相应更新。

1. 调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类别及相应的监测项目。

2. 删除日直排工业废水30立方米及以上的排污单位相关安装要求。

3. 增加涉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废气排口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要求及医疗机构废水排口余氯和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要求。

4. 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中的自动水质采样单元应满足HJ 353和HJ 354技术规范。

5. 调整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的安装项目、VOCs排污单位的安装范围、项目及要求。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他固体废物焚烧炉炉膛温度的安装要求。

6. 调整VOCs的安装范围,细化VOCs的安装要求。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方案》(沪环保总〔2018〕231号)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且排气筒管径1米以上的主要排口应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同时,针对部分大风量、低排放的实验室排口提出豁免安装。

(四)联网备案

明确了排污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区、市和生态环境部三级监控平台的联网。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有关材料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明确数据采集传输仪更换时,需重新组织联网验收。数据采集仪是数据存储及上传的重要部件,明确数据采集传输仪为设备的一部分,突出了它的重要性。

系统各单元内主要、核心部件更换、移位的,需要对更换、移位后主要、核心部件进行重新调试、验收和备案;对设备的参数或量程进行调整时,需要对调整的参数或量程出具相应的调试报告,同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五)运行维护

本规定更新汇总了已有的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明确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要求:废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具备自动标样核查和校准功能;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故障报告的时限——必须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以文本文档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或系统平台等方式报送;废水、废气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和进行检修时需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来处理;排污单位本身具备运维能力的,可不委托第三方,自行进行运维,以此来节约成本。调整了废气自动监测系统停运期间,监测数据报送、处理方式和频次。同时,明确了运行维护期间设备试剂、运行台帐、仪器检修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六)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监管要求,定义了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范围,明确了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具体行为,明确了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等行为的界定依据,列举了不同违法行为可以引用的处罚罚则。

(七)其他

明确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文件中自动监测监控有关要求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八)实施日期

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了文件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