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征收排污费的公告 2018-01-01    来源: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