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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排污费的公告
2018-01-01
来源: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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