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2014-08-01    来源:普陀环境保护局

普陀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缓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4年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府办〔201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普陀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强化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区级工作组

为保障应急预案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区应急办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机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人社局、区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的普陀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区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区工作组”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2.2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区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并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

区应急办负责各成员单位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期间的协调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督促协调工业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实施房建、市政和公路基础建设等工程及快速道路保洁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实施道路保洁、渣土车运输、园林绿化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区房管局负责制定实施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扬尘控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区机管局负责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实施机动车限行和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区体育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区人社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对环境保护部认定的本市国控点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发布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1)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两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和解除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发生预警时,“市工作组”成员单位通知对应的“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各成员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2.1.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不燃放烟花爆竹。

4.2.1.3强制性措施

(1)区环保局

加强区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不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

(2)区绿化市容局

①加强道路清洗作业,提高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次数(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清洗作业)。

②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③每班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

(3)区建设交通委

①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

②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视情对场地和道路实行及时洒水清扫,确保工地内场地和道路无明显扬尘。

③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4)区房管局

①房屋拆除的在拆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②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区教育局

①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②学校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③加强校园晨检、日间健康巡查,以及对特异体质和特殊疾病学生(幼儿)的健康管理和随访工作。

4.2.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2.2.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2.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不燃放烟花爆竹。

4.2.2.3强制性措施

(1)区环保局

加强区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不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

(2)区商务委

①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详见市经信委名单),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

②要求对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连续生产装置加强维护和检漏,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

③要求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负荷,加强监控并严格限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重点装置排放。

(3)区绿化市容局

①加强道路清洗作业,提高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1—2次(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清洗作业)。

②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③每班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

④通过渣土监管系统和短信平台告知相关企业,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居民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除外),预警发布时已上路行驶的,在结束当次运输作业后,返回停车场地。

⑤停止绿化种植作业。

(4)区建设交通委

①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

②除应急抢险外,暂缓易扬尘、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桩类施工、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和路面整修等作业。

③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视情对场地和道路实行及时洒水清扫,确保工地内场地和道路无明显扬尘。

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5)区房管局

①住宅修缮工地停止外立面涂料涂装。

②房屋拆除的在拆工地停止室外作业。

③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区教育局

①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②学校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③加强校园晨检、日间健康巡检,以及对特异体质和特殊疾病学生(幼儿)的健康管理和随访工作。

(7)区公安分局

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的拦截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折返停驶。

4.2.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3.3强制性措施

(1)区环保局

①加强区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不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

②根据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排放信访矛盾突出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2)区商务委

①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详见市经信委名单),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

②要求各重点排污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负荷,根据装置排放水平安排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部分非连续生产装置减产或停产。

③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化工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④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列入当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名单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3)区建设交通委

①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暂缓易扬尘、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作业。

③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视情对场地和道路实行及时洒水清扫,确保工地内场地和道路无明显扬尘。

④除应急抢险外,禁止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

⑤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4)区绿化市容局

①加强道路冲洗作业,提高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2—3次(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冲洗作业)。

②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③每班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

④禁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居民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除外)上路行驶:通过渣土监管系统和短信平台告知相关企业,禁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已上路行驶的,在结束本次运输作业后,返回停车场地。

⑤停止绿化种植等作业。

(5)区房管局

①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住宅修缮工地室外作业、拆除脚手架作业和房屋拆除作业。

②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6)区公安分局

①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的拦截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折返停驶。

②加强对街面行驶的车容车况较旧、较差机动车的拦截检查力度,确认属于“黄标车”的,要在全面检查“黄标车”其他交通违法并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要求驾驶人立即折返停驶。

③暂停已审批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④停止审批严重污染期间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⑤加大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一是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组织发动志愿者等力量,广泛宣传临时禁放政策。二是要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时发现、劝阻居民的自行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三是要求公安消防支队和公安派出所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查非法燃放行为,视情实施收缴、警告、拘留等强制措施。

⑥通知全市所有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告知购买人不要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春节期间(除夕至年初五和元宵节)不启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

(7)区教育局

①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则应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

②学校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③加强校园晨检、日间健康巡检,以及对特异体质和特殊疾病学生(幼儿)的健康管理和随访工作。

(8)区体育局

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4.3强制性措施

(1)区环保局

①加强区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不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

②根据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排放信访矛盾突出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③根据市环保局要求,联合区交警支队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工作。

(2)区商务委

①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详见市经信委名单),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

②要求各重点排污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负荷,根据装置排放水平,安排所属非连续生产装置减产或停产。

③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列入年度调整计划的结构调整企业要求停产。

(3)区建设交通委

①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

②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暂缓易扬尘、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作业。

③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视情对场地和道路实行及时洒水清扫,确保工地内场地和道路无明显扬尘。

④除应急抢险外,禁止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

⑤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4)区绿化市容局

①加强道路冲洗作业,提高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2—3次(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冲洗作业)。

②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③每班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维护;同时,应做好道路保洁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④禁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居民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车辆除外)上路行驶:通过渣土监管系统和短信平台告知相关企业,禁止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已上路行驶的,在结束本次运输作业后,返回停车场地。

⑤停止绿化种植作业。

(5)区房管局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住宅修缮作业和房屋拆除作业。

(6)区机管局

向各公车使用单位发出要求停驶50%公务用车的指令。

(7)区公安分局

①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的拦截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折返停驶。

②加强对街面行驶的车容车况较旧、较差机动车的拦截检查力度,确认属于“黄标车”的,要在全面检查“黄标车”其他交通违法并依法处罚的基础上,要求驾驶人立即折返停驶。

③配合区环保局,在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的工作方法,拦截机动车辆,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工作。

④暂停已审批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⑤停止审批严重污染期间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⑥加大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一是结合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组织发动志愿者等力量,广泛宣传临时禁放政策。二是要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时发现、劝阻居民的自行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三是要求公安消防支队和公安派出所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查非法燃放行为,视情实施收缴、警告、拘留等强制措施。

⑦通知全区所有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告知购买人不要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春节期间(除夕至年初五和元宵节)不启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

(8)区教育局

①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等)就采取全天停课的措施: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红色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

②在6:00以后至上课前(8:00),或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的,不采取停课措施。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上课及户外活动,统筹安排好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③加强校园安全巡查力度,对教室门窗、户外装置、排水系统、在建工地、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重点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在校师生安全。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告知家长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9)区体育局

暂停露天大规模体育赛事。

(10)区政府有关部门

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3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区工作组”办公室将重污染预警信息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各成员单位利用网站、微博、手机软件等平台,向市民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4.4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5应急终止

“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出终止应急状态指令,“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对应的“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发出的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解除应急状态。

5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对应的“市工作组”成员单位。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区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3经费保障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区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7监督管理

7.1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7.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行政监督

区监察局对本预案实施的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措施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实施细则。

7.4.2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