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2017年04月03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2016年1月,上海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正式发布实施,明确现有600MW以下的公用燃煤发电锅炉自2017年9月1日起、现有600MW以下的其它燃煤发电锅炉以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应分别达到10、35和50mg/m3的控制要求(其他控制指标和管理要求详见标准)。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间节点要求,稳定达标排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