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2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普陀区域内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代码:5232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的规定: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8条第3款的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列入上海市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以外的本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提出的申请。
(二)审批内容
《关闭、闲置或拆除污大气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后,方可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四)审批对象
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改造已纳入新、改、扩建项目的,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无须再办理该项审批。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准予批准的条件中有一项不符合,即不予以批准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具体见材料目录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 |
2 | 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的证明或者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
3 | 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三)申请文书名称
《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申请表》(见附录2)
八、审批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九、审批证件
关闭、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普陀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接收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13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普陀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通讯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13室
邮政编码:200333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15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普陀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13室
(二)电话咨询
(021)52564588*7646
(三)电子邮件咨询
E-mail:qinjj@shpt.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
通讯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13室
邮政编码:200333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09室
(二)电话投诉
(021)52564588*7609
(三)网上投诉
http:// www.pthb.gov.cn /局长之窗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zyb@shpt.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09室
邮政编码:20033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因企业生产工艺调整、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原有污染物已经消除或有专门的末端集中式处理设施,不再需要原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形
十六、决定公开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普陀区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 www.pthb.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