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典型案例】汽修单位违规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2023-04-03    来源:生态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4日,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维修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车间西南角烤漆房旁有一调漆台,工人正在调漆,工作台上有明显的油漆痕迹,同时,车间北面窗户边工人正在进行打磨和批腻子,车间门窗均处于打开状态,打磨和调漆操作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经过敞开的窗户排入大气。经调查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1月9日,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该单位申请举行听证会,该单位请求对罚款予以酌情减免。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经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认为该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2023年1月29日,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了后督察检查,该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废气经处理后高空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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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汽车维修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汽车维修行业的批腻子、打磨、调漆、喷涂、烘干、清洗等环节都需对生产工艺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均应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并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由于该车间在作业时不具备空间密闭条件,并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当场整改,因而不满足《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被发现,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之规定,不符合首次免罚的条件。该车间在不具备密闭条件和未配备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开展了修车业务,也反映了企业疏于管理,未做好内部监督监管工作。

(二)法律适用

该汽车维修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单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应结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对于满足首次免罚条件的要给予首次免罚。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确实不满足条件当场整改的,应通过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等,及时固定证据,并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