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助力精准执法,筑牢安全防线——运用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查处辐射违法的典型案例 2022-10-27    来源:生态环境

2022年8月31日,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手段查询环评综合管理系统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发现某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信息,初步判断该单位可能涉嫌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情况。2022年9月1日,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自2021年10月开始在本区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经营,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一台III类射线装置从事DR影像服务。该单位涉嫌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案条件,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立即立案并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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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2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单位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其违法所得为12256.33元。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伍拾陆元叁角叁分,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通过查询环评综合管理系统和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这两个信息平台,以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处罚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开创精准执法新局面;二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企业进行帮扶指导,普及辐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自觉依法经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三是我局执法大队将继续针对射线装置单位开展辐射安全文化宣贯,督促企业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助力企业及时排查辐射安全隐患,推动完善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筑牢辐射安全防线,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健康。

适用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