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强化企业认知,完善污染治理——VOCs执法检查典型案例 2022-10-25    来源:生态环境

2021年12月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某印刷厂未安装VOCs(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2021年12月6日,局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对该印刷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图文制作、打印、复印等生产活动,主要生产设备为碳粉打印机和数码喷墨打印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中,执法人员在现场使用手持式VOCs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测得该单位外环境数值为144ppb,车间内环境数值为35.82ppm,相当于外环境数值的248倍,生产活动产生含VOCs废气,生产车间处于密闭状态,但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该单位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局执法大队当日立案并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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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局执法大队于2021年12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该单位于3月14日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VOCs处理设施的安装。2022年9月局执法大队对该单位进行了执法后督查,检查时该单位VOCs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中。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提高数码印刷行业对VOCs产生的认知,从事写真行业虽然豁免了环评审批,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VOCs,同样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所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