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现场手段锁定排污事实,针对性检查提升执法效能——未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典型案例 2022-10-21    来源:生态环境

2022年9月,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非现场手段发现,本区某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有产生废气。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配备有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是其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未正常使用。该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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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完成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的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该案例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锁定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现场有针对性地展开检查,在提高执法检查效率的同时,提升发现问题的精准度,更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适用法条:《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