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为民解忧,督促治理改善环境 2022-03-08    来源:生态环境

去年年底,根据市民反映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检查了普陀区某园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的印刷企业。经检查发现,某公司在图文制作、印刷设备运行过程中涉嫌违规排放VOCs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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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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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生产车间外VOCs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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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生产车间内VOCs浓度


检查当天,执法人员执手持式VOCs气体检测仪先行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环境值进行测量,测得数值为144 ppb。随后,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生产车间,执手持式VOCs气体检测仪对车间内环境进行测量,测得数值为35.82 ppm(即35820ppb),远高于车间外环境数值,说明该单位生产时产生含VOCs废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生产车间虽然门窗处于关闭状态,但车间内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设施。该公司知道传统印刷工艺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以为他们采用的写真工艺不需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经过这次检查,该公司才了解情况,原来他们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VOCs,承诺将按规定安装废气处理设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事关市民群众切身利益。从事产生含VOCs废气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做到紧闭门窗,使相关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同时,做好废气处理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产生的VOCs废气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