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2023年08月14日 来源: 生态环境

为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持续提升普陀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进“美丽普陀”建设,普陀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上海市普陀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就《实施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的核心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区生态环境系统各部门职责,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进“美丽普陀”建设。

二、《实施方案》在哪些范围适用?

《实施方案》适用于上海市普陀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活动。本方案所称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是指对相关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完成排污登记后实施的监管活动。

三、《实施方案》明确了哪些工作机制?

成立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为工作组成员。定期召开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调度会,总结交流证后管理工作,调度会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

每年召开区内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年会,持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参加。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通报排污许可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与持证单位年度等级评定结果,对持证单位提出管理要求。

四、《实施方案》在执行报告、执法检查和监测检查方面有哪些要求?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按照市级管理部门安排的时间节点、检查范围和检查要点,开展排污许可月度/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的检查工作。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问题反馈意见单”的形式,一次性向排污单位告知,排污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修改执行报告或提交补充说明材料,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组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作为违法线索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执法跟踪检查。

日常执法检查中,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的单位,判断排污管理等级是否正确,存在未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对于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于持证后三个月内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简化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于排污登记管理的单位,每年检查比例不低于排污登记管理总数的20%。对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简化管理的持证单位,每年执法监测比例不低于30%。

五、《实施方案》中对排污单位明确了哪些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载明的内容,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证单位应对照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信息、许可事项和相关附件进行自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异常、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异常、自行监测无法完成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在对应的执行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持证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主动按照时限和程序办理排污许可的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持证单位应如实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持证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六、《实施方案》中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有哪些要求?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不断促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严厉打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保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保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