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3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环境监测站: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将《2023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3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部门,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2.2023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1

2023年度普陀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围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第八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不断完善本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三个治污”与降碳减污协同增效总要求、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工作目标

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加快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中有关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要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智能化、立体化水平,掌握区域环境质量的现状。

2.完善基于排污许可制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推进数据智慧应用。增强执法监测指向性,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进测管协同,加大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效能。

3.加大移动源监测力度,持续完善入户监督抽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以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加油站等监督的闭环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能力和水平,重点强化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5.加快人才与队伍建设,完善带教和轮岗机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提高监测站整体技术水平,加速形成合理的技术人员梯队,并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点

(一)根据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区第八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开展各项监测工作

1.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1)继续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本区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推进落实前期协调和建设运营保障等工作。

(2)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做好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数据审核工作。进一步发挥自动站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做好市考断面及进出水断面手工监测数据比对工作,配合区河长办开展全区区管及以上河道、其他河湖以及小微水体的水质监测质量管理。

(3)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适时开展本区内的土壤监测工作。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监督工作,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

(4)继续开展区域环境质量噪声、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做好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审核工作。

(5)加强各类生态环境信息平台上本区监测数据的审核,在数据出现异常时,初步排查原因后,及时反馈局对应科室。

2.完善以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

(1)继续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贯彻《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本市固定污染源分类监管原则,对“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及“简易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的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要求,并统筹安排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及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与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查工作。

(2)强化在线监测监管,提高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和传输率,提升数据分析能力,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支撑。在督促排污单位定期比对监测的基础上,优化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比对监测抽测,同时将以抽测结果为依据,延伸开展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机构的检查,多措并举提升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在按规定出具超标数据审核报告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对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浓度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的审核,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为执法工作提供更有效的线索依据。

(3)突出问题导向,增强执法监测的指向性,持续提高监管效能。持续完善与执法大队的联动工作机制、按执法大队需求做好执法监测的同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自行监测检查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的应用,针对有问题的固定污染源及排口开展执法监测。根据日常监管的情况和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结果,针对超标概率相对较大、环境风险相对较高的因子开展监测,探索持续优化日常监测任务的可能性,提升监管效能。

3.稳步推进重点领域污染源监测

(1)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执法监测。加强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执法监测。

(2)完善专项执法监测。加强锅炉、汽修、印刷等专项执法监测。

(3)加大移动源监测力度。与市级监测力量形成合力,全面完成在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车辆尿素和OBD入户的监督抽测任务;持续做好油气回收设施环保监测;做好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日常检测质量监管工作;围绕“双随机”和“三监联动”的工作要求,配合执法大队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4)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工作。依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开展以执法监测为主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开展事后执法监测和自主验收监测技术核验。

(5)继续做好对典型辐射污染源的监测,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4.继续推进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建设

(1)配合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共用。按照市、区“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完善规范应用系统建设,带动生态环境监测政务服务改进。

(2)深化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数据应用,提升监测社会化服务全程监管能力,加强监测活动全流程追溯、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公开及信用评价应用,进一步推进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运维监管及信用评估。

5.提升环境监测综合能力

(1)推动本区环境监测系统分析能力整体建设,按照市局部署推进实施新一轮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方案,积极参与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不断提高全区环境监测系统的核心竞争力,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智慧监测能力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在现有市区两级应急监测联动运行模式下,不断提升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本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布局特征,加强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特色能力建设。加强本区应急监测工作常态化管理,保障环境安全。

(3)以人才选育为核心,锻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充分激励各级专技人才做好“传帮带”,让青年人才的职业发展规划与监测事业发展高度匹配统一,提升专技人才的获得感和归属感,逐步夯实事业留人的机制建设。

6.加强全行业质量管理

(1)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持续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失信风险的社会监测机构,根据市局布署,开展延伸跟踪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继续推进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局的协作与联动,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巩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联合监管机制;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安排和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区域内社会监测机构、承担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用于日常生态环境管理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实行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3)根据信用风险等级情况,深化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7.加强环境教育基地建设

加强环境教育基地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基地讲解员培训,做好各类参观接待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切实发挥对公众的环保宣传作用。

(二)其他常规性工作

1.执法监测。按照本计划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测。存在超标现象的,应结合执法大队整改要求,整改后再次开展监测,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2.应急监测。配合局应急办完成突发环境污染事项的应急监测工作。

3.信访监测。配合局社区联络科(法制科)和执法大队开展污染纠纷复核监测,公正、规范做好市民来信、来访、来电投诉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切实履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技术监督的职能。

4.创建项目监测。配合局社区联络科(法制科)、污染防治科完成本年度各类创建项目的环境监测任务。

5.其他监测。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完成其他监测任务;做好相应质量管控工作;完成局长室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报告编写和数据报送

规范数据报送与报告编写工作。严格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关于数据报送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各类监测数据,保证报送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根据局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局管理需要的各类监测报告。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编写环境状况报告和各类专题报告,使环境质量分析成为开展针对性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1.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2012),组织编制2022年度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2.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

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于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按业务条线报送区生态环境局生态建设科和市环境监测中心。

3.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

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第一、二、三、四季度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至局生态建设科。于每月7日前和20日左右报送上月AQI优良率、PM2.5和PM10等大气环境质量数据至局生态建设科。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局生态建设科做好市考河道月度数据的校核工作,于每月18日左右报送市考断面、进出水断面、三年行动计划断面及信息公开断面监测数据至局生态建设科。

4.污染源监测数据

(1)所有污染源监测报告,按季度于下季度初报送至局各对应科室。

(2)上半年度监测任务于6月底前完成现场采样工作;下半年度及全年监测任务于12月底前完成现场采样工作。

(3)对污染源监测超标和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异常的,须于出具监测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局污染防治科和执法大队。

(4)在按污染源监测频次开展监测时,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无法按计划进行监测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到局污染防治科。

(5)根据管理和执法工作需要,配合局污染防治科和执法大队开展专项性、临时性污染源监测。

5.其他

如因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如期完成年度监测任务的,按照市、区生态环境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安排执行。


附件2

2023年度普陀区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概述

2023年,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围绕持续改善全区河道水质的目标,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八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重点,开展市考断面、进出水断面、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断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断面以及区各级河道水质监测,结合水质自动监测,为本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估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

2.监测范围

2023年,对全区市考河道共计10个断面开展监测;对进出水5个断面、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3个断面、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2个断面开展监测;完成局下达的其他应急类地表水监测任务。

3.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1个,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总磷和总氮;一般监测项目13个,包括:氟化物、硒、氰化物、砷、汞、铜、六价铬、镉、铅、锌、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粪大肠菌群。其他必测项目2项:电导率和浊度。

4.监测频率

2023年,参照上海市主要河道监测时间安排同步采样。

5.疏浚底泥监督性抽测

按照市监测计划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沪水务〔2018〕1109号)要求,做好疏浚底泥的监督性抽测工作。监测范围为“一河一策”涉及底泥清淤整治河道,监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规定的11项指标。监测名单由生态建设科根据区河长办提供的当年疏浚河道清单另行制定。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概述

2023年,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围绕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监测,加强各类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力度,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监测点位

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点2个,其中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点1个,市控点1个(根据事权上收要求,国控点和市控点分别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总悬浮颗粒物区控点1个,降水市控点1个;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测点3个;区域环境降尘手工测点20个。

3.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应统一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环境空气 总悬浮物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263-2022)、《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2004)等标准方法。

(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监测点:必测总悬浮颗粒物。

(2)降水测点:降水量足够时,逢雨必测pH值、电导率和降水量3项。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铵、钙、镁、钠、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至下一场降水。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平衡检验。

(3)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监测点:必测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

(4)手工降尘监测:监测项目为降尘。

4.监测频次

(1)降水测点:按要求保证监测周期和监测频率。

(2)手工降尘测点:每月监测1次。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概述

2023年,本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以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为主。目前本区已完成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子站建设,本区的功能区噪声按照市监测中心统一要求采用自动监测。随着交通禁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的监测转入常规监督监测。

2023年全市声环境质量监测日期、频次见下表,本区参照执行。

监测内容

频次

(次/年)

监测日期

数据上报日期

区域环境噪声

2

5月、9月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道路交通噪声

2

5月、9月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功能区噪声

自动监测

全年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机动车鸣号率

2

5月、9月

监测工作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

2.区域环境噪声监测

2023年,本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4个。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次日凌晨6:00。

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2023年,本区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9个,机动车/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点5个。区监测站应做好与交巡警联合进行的主要交通干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的抽、检查监测工作。

道路交通噪声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鸣效果监测时段白天为8:30至17:30,其中11:30至12:30停止监测;夜间为22:00至次日凌晨6:00。

4.功能区噪声监测

2023年,本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3个。功能区噪声监测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24小时昼夜不间断监测,对于在连续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预计的突发性影响,应在备注中加以情况说明。功能区噪声监测要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监测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二、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

(一)企业自行监测检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0〕113号)、《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21〕1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三监联动”工作方案(试行)》(沪环函〔2021〕12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区管排污单位开展具体检查。自行监测技术检查及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与排污许可证例行检查统筹安排实施。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分类监管原则,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及“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

重点监管对象,对包括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在内的所有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对象,对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其他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至少选取不低于一般监管对象总数的20%组织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简易监管对象,根据局管理的具体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二)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1.固定污染源重点监管对象执法监测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及《执法监测暂行规定》,由局污染防治科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区监测站负责落实局污染防治科的要求,根据排污许可和其他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

遵循原则:(1)对超标情况应结合局污染防治科及执法大队的整改要求,在整改完成后再次开展执法监测;(2)有专项监管任务要求的,按要求开展相关监测;(3)根据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检查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固定污染源及排口开展执法监测;(4)包括上述三项执法监测任务在内,原则上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主要排放口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测。

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监测要求。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排污许可证确定监测项目;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监管对象,按照适用的排放(控制)标准确定监测项目。重点针对超标概率相对较大、环境风险相对较高的因子开展监测。

执法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除遵照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外,还应遵照《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要求,做好采样记录、签字确认等工作,排污单位拒绝监测人员开展执法监测的,监测人员应现场填写记录单,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执法机构。具体名单由局污染防治科另行下达。

2.固定污染源一般监管对象执法监测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分类监管要求确定一般监管对象。由局污染防治科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每年至少对一般监管对象总数的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监测要求参照重点监管对象执法监测。具体名单由局污染防治科另行下达。

3.环统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等执法监测

(1)废水监测

a.监测任务

对排放工业废水的14家环统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磷、总氮等。

b.监测点位

企业废水总排口。

c.监测频率

对其中列入环统名单的9家企业,每季度监测1次。其他企业每半年监测1次。

(2)VOCs监测

a.监测任务

对区内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

b.监测点位

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VOCs治理设施进口、出口进行监测。其他单位在VOCs治理设施出口进行监测。

c.监测频次

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塔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各开展1次监测。其他企业每年监测1次。

(3)颗粒物监测

a.监测任务

对上海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外嘉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排放的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颗粒物。

b.监测点位

治理设施出口。

c.监测频率

每半年监测1次。

4.专项监管任务执法监测

(1)涉重企业重金属监测

a.监测任务

对普陀区企业001排放的重金属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废水中六价铬、总铬、总镍、铜,废气中铬酸雾。

b.监测点位

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铜为总排口),废气排放口。

c.监测频率

以上指标均为每季度监测1次。

(2)锅炉烟气监测

a.监测任务

对本区65家单位使用的166台燃油、燃气锅炉进行监测,其中部分锅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以监测时现场环境条件为准)。

b.监测点位

锅炉烟气监测点位为排放口。

c.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1次。

(3)印刷企业VOCs排放监测

a.监测任务

对区内上海大诚印刷有限公司等环统名单以外的27家印刷单位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

b.监测点位

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

c.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4)汽车修理企业VOCs排放监测

a.监测任务

对区内59家汽车修理单位排放的VOCs进行监测。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

b.监测点位

VOCs治理设备排气筒排放口。

c.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5)餐饮业油烟气监测

a.监测内容

对区内餐饮单位排放的油烟气进行抽测,具体名单由局污染防治科另行下达。

b.监测点位

油烟净化器后端。

c.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三)移动污染源监测和监管

2023年本区移动源污染监测和监管主要包括: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检查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监测、油气回收联网在线监控及油品质量抽查工作。

1.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检查工作

(1)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

强化机动车路检执法检测。在地面道口、柴油车车流量较大的非高速道口和道路设置路检点位,采用林格曼黑度和自由加速法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行路检路查,加强对高污染车、超标车的查处。

时间点位:2023年路检路查工作由局污染防治科安排,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期工作安排时间为11月1日到11月10日,地址为绥德路祁连山南路。

工作方式:现场采取联合执法模式,由环境监测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由公安部门拦车,环境监测人员采用林格曼黑度法或不透光烟度法检测该车尾气排放情况,采用林格曼黑度法进行检测时,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需采集全过程视频,至少拍摄车牌号码及排放黑烟情况。若检测超标,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环境监测人员应做好车辆原始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该车检测报告(报公安部门);若检测合格,予以放行。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路检路查,年度至少完成800辆次机动车拦截检测,并加大对前期违法行为较多的车型的检查力度。

采用林格曼黑度法进行复检时需采集全过程视频,至少拍摄车牌号码及排放黑烟情况。对于6个月内出现2次遥测超标的车辆,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2)入户监督抽测

对于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开展OBD检查和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检查。

按照双随机工作模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工作。使用检测仪器需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要求。本区监测量不少于250辆次。

(3)其他工作

在入户检查工作中,被检测车辆若符合尿素和OBD检测条件的,在开展车辆排放检测外,还应开展尿素和OBD检测。本区全年应完成不少于30辆次的尿素检测和30辆次的OBD检测。应做好原始记录,并上报检测结果。

数据上报:每月15日前,将在用柴油车路检路查与入户检查工作等上月监测数据报送至国家平台和市级调度平台。

2.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

2023年,本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工作监测数量不少于本辖区内申报登记的(包括备案登记的)固定使用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的20%,不少于28辆。秋冬季期间,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加强监督检查,每月抽查(测)固定在本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比例应达到20%以上。超标检测报告及时报送局污染防治科。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本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共计5家。2023年,依托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根据市环境监测中心每周发布的管理提示,落实专人抽查和复核可能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每周远程监控抽查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次/每站,通过调取历史检验视频、图片、数据等方式,对本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联合执法大队开展现场检查。

4.加油站油气排放监测

对全区加油站系统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测。

外环以内的加油站抽测比例不低于40%,不少于11家(上述抽测比例包含油气回收设施达标情况)。

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规范要求,重点针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中汽油加油枪高档气液比指标进行抽测,抽测完成后出具监测报告。每月15日前将上一月油气回收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电子版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辐射监测

具体监测方案由局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另行下达。

(五)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分类监管要求,以建设单位在“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投产信息为依据,对开展事后执法监测的建设项目,按照比例对其开展的自主验收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核验。

(1)审批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对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建设项目,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半年内开展执法监测;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建设项目,应当在其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监测。

(2)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要求: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执法监测。

监测名单由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另行下达。

三、应急监测

应加强应急监测硬件能力建设,加快专业技术人员仪器应用能力的培训和培养。增强技术储备,加强应急监测人员日常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强应急监测仪器、人员防护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以及定期检查工作。

应急监测程序:

(1)在接到市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指令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单位或指定地点,并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

(2)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对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现场监测负责人立即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监测人员根据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按现场情况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送实验室分析。

(3)实验室相关分析人员在接到样品后,立即按有关要求进行分析测试,分析结果尽快上报。

(4)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得到监测数据后,应结合现场调查和现场监测的具体情况,立即编写事故监测评估报告,并上报指挥。事故监测评估报告经应急指挥审定批准后,上报市、区生态环境局,并归档。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仅向市、区生态环境局或市、区生态环境局指定的部门报送,严禁向无关部门或人员透露监测结果和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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