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度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8年度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沪环保辐〔2018〕55号)的要求,制定《2018年度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18年普陀区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围绕市环保局《2018年度上海市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要点和总体要求,提高营商环境,大兴调查研究,深化改革创新,补齐监管短板,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能力,提高监测水平,构建辐射安全监管新模式,确保城市辐射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两个一流”的管理目标,强化内部管理,优化管理制度,依法从严监管。落实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两个零容忍,推进各项辐射安全制度与监管职责的落实,及时消除各项安全隐患,建立一流监管、监测体系,形成以环保部门为主、各部门联动的监管有力、监控有效、处置得力、服务到位的本市辐射安全体系,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辐射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职责

1.建设项目管理科

(1)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

(2)做好核与辐射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

(3)督促企(事)业单位对已审批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4)将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单位名单移交监察支队进行查处;

(5)将区局审批的自主验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录提供给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2.污染防治科

(1)制定年度与专项工作计划;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3)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工作;

(4)牵头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5)牵头开展各类人员培训工作;

(6)牵头开展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监察支队现场监察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工作;

(7)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及时更新环保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

(8)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9)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日常检查工作;

(10)向市环保局报送各类工作信息;

(11)年度评估报告的收缴工作;

(12)牵头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环境监察支队

(1)本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2)年度评估报告的催缴、执法工作;

(3)污染防治科和支队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工作;

(4)利用移动执法工具将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

(5)维护、更新环保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

(6)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工作;

(7)对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单位名单移交监察支队进行查处;

(8)开展区环保局交办的各类临时性检查工作。

4.环境监测站

(1)对自主验收的开展区局审批的辐射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

(2)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3)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4)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工作;

(5)本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工作。

各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详见《普陀区环保局各部门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工作内容

(一)优化审批流程,打造营商环境

对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对现有的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梳理,完善和优化审批程序与管理要求。落实移动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辖区内移动基站网上环评登记表备案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责任,进一步做好移动基站监督管理和信访调处工作。

为提高营商环境,重点落实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评登记表项目审批改网上备案制度,不得擅自提高项目环评等级与审批要求,努力打造营商环境。

(二)落实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结合“双垂直改革”工作,推进辐射安全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理顺辐射安全执法监管体系,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提前告知企业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强化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市局新出台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做好指导、督促企业对已审批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必须将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作为检查内容,对未及时完成验收的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

(三)推进精细化管理,完善重点风险源监管

据本区核技术利用危险等级和区域分布情况,完善区别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分类做好不同类别核技术单位不同频次的检查工作,做好“双随机”检查工作计划,建立“双随机”检查方案和单位名单,落实检查人员与检查单位的“双随机”工作。推进《辐射安全监管手册》精细化管理要求的落实,提高检查质量,对重点风险源进行精细化检查,保证检查效果;把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落实在日常监察中,开展宣贯和试行,在现场检查时通过相应人员的访谈等方式评判企业核安全文化宣贯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加强市、区两级层面以及局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建立与市辐射站的定期会商机制,配合市辐射站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做好对市发证单位的协同监管,形成规范化的联合监管制度,积极配合好环保部和市环保局对部发证单位和市发证单位的检查工作。局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做好本区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及时互通信息,保证核技术利用单位从报批及备案开始即纳入管理,不出现盲区。

(四)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考核和督查机制,落实区级辐射安全监管职责

进一步提高我局辐射安全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审批、转让审批、放射源备案、异地使用监管、现场执法能力,强化许可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性核查,提高许可审批文书与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减少许可差错率。

加强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项目环评、验收手续及无许可证经营情况的排查与整治工作,进一步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五)开展调研工作,完善核技术利用安全隐患发现机制

开展我区辐射领域的调研工作,“全覆盖”管理范围内的各种类型企事业单位,着力解决各类突出安全问题,落实“放管服”改革,提高营商环境。如调研本区医疗单位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情况及合理处置方式等,进一步规范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处置的相关措施要求,以达到放射性废物的减量化目的。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通过多部门横向协调、市、区纵向联动和公众的有效参与,进一步对可能使用放射源企业进行调查,完善发现机制,对调查发现的闲置或废弃的放射性废源及时收贮,对在用未纳入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及时督促企业办理许可。

(六)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辐射监测体系,提升监测能力

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构建起以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区县辐射监测机构为支撑、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辐射环境监测新体系。从而不断提升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水平,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社会化委托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自主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监督性监测

(七)推进辐射安全公众宣传力度,拓展公众参与平台

加强公众科普宣传,健全和完善核技术利用工作中的公众沟通机制。指导核技术利用和电磁辐射产生相关单位从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舆情应对四个方面开展公众信息沟通工作。

 

附件:1.2018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2018年普陀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

2018年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部对核安全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确保本市辐射环境安全目标的实现,践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上海市普陀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定2018年本区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监管原则,以及《上海市电离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的有关检查程序和内容要求,全面做好对本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

(二)以“双垂直”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辐射监管机制,探索试行“双随机”检查制度,在充分发挥现有力量基础上,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认真落实《监管手册》要求,强化人员培训,实施精细化的现场检查,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执法权威性,全力推进“移动执法”。

(四)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宣贯,探索核安全文化相关管理要求。

(五)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委等辐射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现场检查,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六)进一步加大辐射安全监管的处罚力度,对违规操作和隐瞒虚报行为实行零容忍。

(七)严格开展许可证新发证及许可证延续的现场核查工作,加强事前监管力度,适应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

二、工作内容

(一)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全覆盖监督检查

1.日常检查内容和频次

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区管单位(包括市发证的区管单位)的现场检查:

(1)含销售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2)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实行双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2018年的现场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双随机抽查单位比例不少于20%,五年内做到全覆盖;

(3)2016-2017年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整改结果的复核。如未完成整改,则予以处罚。

(4)有整改内容的单位需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安排不少于1次的跟踪检查,2018年的整改跟踪检查,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

(5)在日常检查中,应对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并在现场检查表中予以体现。

(6)对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加大检查频次。

2.属地化监管的检查内容和频次

对于部管单位,根据市辐射站的组织,污染防治科开展跟踪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对于市管单位,污染防治科配合市辐射站开展检查,或独立安排跟踪检查,每个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3.专项检查

(1)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

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本区内Ⅳ类、Ⅴ类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启运前或交接等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

(2)放射源移动探伤现场检查

放射源移动探伤使用作业现场由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检查,对放射源移动使用同一次申请第一次作业原则上应安排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安排其他作业时间的抽查。

(3)结合日常的现场检查工作,开展分行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4)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前,环境监察支队要针对重点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通过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4.监管检查信息维护及录入

加强现场移动执法建设,进一步做好移动执法信息维护及录入工作,按照《监管手册》规定在现场检查时做好对相关单位各类信息的核对维护,并将当次检查信息实时录入系统;确实无法实现移动执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信息录入,保证国家信息系统和上海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及时对接。

(二)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1.继续落实日常检查的放射源清查要求

按照《监管手册》落实日常检查的放射源清查要求。每次检查时,对所有拥有25枚(含)以下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放射源实施全面清查,清查放射源时,原则上应当到达所有可到达放射源的现场,并拍摄照片,照片中应当包含放射源及其编码卡信息。所拍摄的照片应当上传至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对安全等原因而无法抵近的放射源,以台账或二次仪表数据进行核对。

2.持续做好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工作

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增强企业遵法守法意识,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等管理要求,继续加强对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确保各项验收要求落实到位。

3.继续强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对检查中发现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但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人员应当场要求被检查单位停止辐射相关活动,并尽快通知发证部门,由发证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与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不符的,检查人员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为体现“放管服”精神,检查人员应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对企业进行检查,提醒企业按规定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或注销手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时,应将营业执照等信息与法人库进行核对。

4.继续开展本区部分行业历史遗留放射源检查

在前两年卫生系统、大专院校历史遗留放射源排查基础上,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情况,今年继续对部分行业开展历史放射源专项检查,在企事业单位自查基础上,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5.继续加强对无证单位的排摸

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加强与卫生、公安、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依托街道(镇)力量,积极掌握有关信息,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无证单位的排摸力度,特别是对射线装置生产销售等单位的排摸,督促无证单位及时办证,纳入许可管理,做到全覆盖管理,对逾期不办证而又继续使用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排摸出的闲置废旧放射源需及时上报,及时收贮。

6、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力度和对整改单位的后督查

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隐瞒虚报和违规操作行为的零容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履职尽责,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监察支队要及时做好对整改单位的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尤其应做好对“久拖未验”等单位的整改督促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三、工作要求

1.2018年的各项日常、专项检查工作,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

2.对当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应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单位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并对单位按期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3.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许可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2

2018年普陀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为做好本区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巩固辐射环境监测计量认证成果,现就2018年度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安排如下:

1.对自主验收的区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具体名单由建设项目管理科提供

2.对我局审批或监管企业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应覆盖上述企业所有应用类型,每个类型数量不少于2家,并按质量体系要求编制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3.开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监督性监测工作,重点对辖区内涉及居民投诉的基站进行监督性监测,数量不少于10个。

4.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职责分工,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时,配合国家、市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相关的应急监测工作。

5.按照信访调处属地化原则,开展辖区内辐射类信访监测工作,超出监测能力范围的,可商市辐射站配合指导。

6.参加由市辐射站举行的区县辐射监测大比武工作。

7.配合完成环保体制改革后辐射监测工作的调整。




验证码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