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环保局关于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汽车维修企业(业主):
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2016年重点任务》(沪环保防[2016]68号)、《上海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139号)(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本区将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另外,综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气污染防治
(一)调漆间、打磨间、烤漆房的VOCs、粉尘治理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大于(等于)15米,并按规范开设采样口。
(二)VOCs、粉尘治理设施安装结束并稳定运行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VOCs、粉尘等废气排放情况以及边界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烤漆房若使用轻质柴油作为燃料,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烤漆房燃烧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废气监测结果应同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边界噪声监测结果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并于2016年9月底前将达标的监测报告报送区环保局。
(三)从2017年起,各汽车维修企业(业主)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VOCs、粉尘、喷漆房加热燃烧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监测报告自行留档保存备查。
二、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
(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主要针对废机油(HW08类)、废铅酸蓄电池(HW49类)、废油抹布(HW49类)、废油漆桶(HW49类)、废过滤棉(HW49类)、废活性炭(HW49类)等危险废物的处置。
(二)汽车维修企业(业主)应将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向区环保局备案。每次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开具电子联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处置量应匹配。
三、规范经营许可
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业主)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5版)》的规定,向区环保局报批机动车维修业务。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
区环保局对本区汽车维修企业(业主)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介绍政策法规、整治要求等。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6年5月-2016年9月)
1.2016年5月-2016年6月底前,汽车维修企业(业主)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以纸质版或电子版报送区环保局。(整改方案内容详见附件2)
2.2016年6月-2016年9月底前,汽车维修企业(业主)按照整改方案完成废气整治工作;与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到区环保局备案;对照《上海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139号)附表4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3.汽车维修企业(业主)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务。每年按附表4的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以纸质或电子版的形式报区环保局。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0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环保局进行执法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业主)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汽车维修行业整治工作专项补贴方案,区环保局将结合区情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单位)整改方案
联系人:秦家骏
联系电话:52564588-7646 15921100707
传真:52564588-7626
电子邮件:qinjj@shpt.gov.cn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613室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7日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
附件1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沪环保防〔2016〕139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关于开展本市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
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2016年重点任务》(沪环保防〔2016〕68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将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以提升汽修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加快推动污染防治工作从产业领域向生活领域转变,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实现汽车维修行业的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对汽修行业污染治理和监督工作力度,树立汽修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力争到2016年底中心城区全面完成汽修行业整治,郊区完成不少于30%汽修企业整治;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标准规定的一类、二类汽修企业)、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6739.1标准规定的三类汽修业户)和无维修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业户。
四、专项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针对喷漆、烘干等汽车维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兼顾颗粒物排放和加热燃烧设备的废气排放等。
2.危险废物管理。主要针对废机油(HW08类)、废铅酸蓄电池(HW49类)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3.规范经营许可。取缔无维修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业户。
(二)整治要求
1.重视源头控制
鼓励汽修企业实施绿色汽修设施设备及工艺的升级改造,推广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鼓励汽修企业依照工艺、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如采用水性漆、高固体分涂料、粉末涂料等),推广应用无尘干磨技术、烤漆房油改电等,规范汽车空调冷媒的循环利用和回收处置,开展汽车空调维修的要100%配备专业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加注设备等。
2.强化大气污染治理
(1)含VOCs原辅材料(如油漆、溶剂等)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漆桶,以减少物料挥发。
(2)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喷枪传递效率应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
(3)调漆、喷漆、烤漆、烘干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如喷漆房)或者设备中进行,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严禁VOCs无组织排放。
(4)汽车维修打腻子及打磨过程中必须采用粉尘及VOCs收集处理设施,严禁无组织排放。
(5)集中收集的废气须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后方可排放,其中,VOCs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分子筛吸附法、焚烧法、生物处理法等工艺进行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喷漆量或实际监测结果定期更换吸附剂。
3.加强危险废弃物管理
(1)汽修企业应设置危险废物专用储存间,危险废物要分类集中收集,并张贴警示标识。
(2)汽修企业应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单位可在市环保局网站“固废污染防治”-“许可证和名录管理”栏目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中查询),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转移,向外省市转移的应到市环保局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转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妥善处置,不得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丢弃。
(3)严禁将废机油等混入加热燃烧设备中直接燃烧。
4.建立企业管理台账
(1)企业应建立设施运行和原辅料使用的基本信息台帐(具体要求见附表2),并至少保存五年。
(2)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进出管理台帐(具体要求见附表3),并至少保存五年。
5.加强行业执法监管
对于有证有环评的汽修企业,应加强其污染物治理达标和危废管理情况的执法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经营或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汽修业户,应按照国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要求予以取缔。
五、工作安排
1.方案制定阶段(2016年4月中旬前):各区县要制定汽修行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联络员报市环保局。
2.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5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组织各街镇向汽修企业逐一宣传告知,介绍政策法规、整治要求。
3.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5月-2017年10月):各区县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取缔无证经营或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汽修业户,联合环保、交通、城管、工商等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二是对于有证有环评的汽修企业,联合环保、交通管理部门,以大气和危险废物治理为重点开展整治,并按照附表4要求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4.巩固验收和长效管理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各区县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复核、检查,落实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和具体做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推进落实力度,确保整治效果。鼓励区县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经济政策,对完成整治任务并达到整治效果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经济补贴。
市、区环保部门牵头推进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废气无组织排放、未配备尾气治理设施、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尾气和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五类环境违法行为。
市、区两级交通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会同各区(县)环保部门推进辖区所属汽修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汽修企业许可工作,依法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汽修企业进行处罚。结合汽修行业日常管理,督促企业开展规范化整治,并将整治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 徐 泉
电 话:021-23115654
传 真:021-63555912
电子邮箱:xuq@sepb.gov.cn
联系人:市交通委道路运输处 陶俊凌
电 话:23115254
传 真:63268843
电子邮箱:keyunchu@126.com
附表:1.各区县汽修行业整治任务分解表
2.汽车维修企业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
3.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
4.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分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附表1
各区县汽修行业整治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区县 | 已调查企业数(家) | 2016年整治任务 | 2017年整治任务 |
1 | 黄浦 | 7 | 全面完成 | - |
2 | 静安 | 75 | 全面完成 | - |
3 | 徐汇 | 94 | 全面完成 | - |
4 | 长宁 | 18 | 全面完成 | - |
5 | 虹口 | 46 | 全面完成 | - |
6 | 普陀 | 163 | 全面完成 | - |
7 | 杨浦 | 83 | 全面完成 | - |
8 | 浦东 | 402 | 30% | 全面完成 |
9 | 宝山 | 268 | 30% | 全面完成 |
10 | 闵行 | 118 | 30% | 全面完成 |
11 | 嘉定 | 184 | 30% | 全面完成 |
12 | 松江 | 95 | 30% | 全面完成 |
13 | 金山 | 304 | 30% | 全面完成 |
14 | 青浦 | 247 | 30% | 全面完成 |
15 | 奉贤 | 138 | 30% | 全面完成 |
16 | 崇明 | 64 | 30% | 全面完成 |
附表2
汽车维修企业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注册区县 | ||||||||||||||||||||||||||||
记录表填写人 | 联系电话 | ||||||||||||||||||||||||||||
维修资质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专项类别 | ) ?无 | |||||||||||||||||||||||||
修车类型 | ?小型车辆 | ?大中型客车 | ?大中型货车 | ||||||||||||||||||||||||||
实际经营地址 | |||||||||||||||||||||||||||||
月维修保养情况 | |||||||||||||||||||||||||||||
信息对应月份 | 月 | 填写日期 | 20 | 年 月 日 | |||||||||||||||||||||||||
当月维修车辆 | (辆次) | ||||||||||||||||||||||||||||
当月保养车辆 | (辆次) | ||||||||||||||||||||||||||||
喷烤漆房 共 | 套 | ||||||||||||||||||||||||||||
漆雾过滤材料更换频次 | 1 | 2 | 3 | 4 | 5 | 6 | |||||||||||||||||||||||
更换时间 | |||||||||||||||||||||||||||||
更换量(公斤) | |||||||||||||||||||||||||||||
末端处理措施 | |||||||||||||||||||||||||||||
末端控制装置种类 | ?吸附 ?燃烧 ?冷凝 ?其他 | ||||||||||||||||||||||||||||
吸附剂种类 | |||||||||||||||||||||||||||||
再生/更换频次 | 1 | 2 | 3 | 4 | 5 | 6 | |||||||||||||||||||||||
再生/更换时间 | |||||||||||||||||||||||||||||
再生/更换量(公斤) | |||||||||||||||||||||||||||||
燃烧处理类型 | |||||||||||||||||||||||||||||
催化剂更换频次 | 1 | 2 | 3 | 4 | 5 | 6 | |||||||||||||||||||||||
催化剂更换量(公斤) | |||||||||||||||||||||||||||||
月燃烧时间 | 停机时间及说明 | ||||||||||||||||||||||||||||
冷凝类型 | 月冷凝回收量(公斤) | ||||||||||||||||||||||||||||
原辅物料使用情况 | |||||||||||||||||||||||||||||
原辅物料名称 | 月使用量(公斤) VOCs 含量(%) 回收/处置量(公斤) | 主要污染物 |
总 VOCs 排放量 | 公斤/月 | 总 VOCs 去除量/回收量 | 公斤/月 | ||||
附表3
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
(A)危险废物进出台帐记录
单位名称: | ||||||||||||
危险废物类别: | 填表日期: | 年 | 月 日 | |||||||||
产生量 | 转移量 | 库存量 | 记录日期 | 经办人 | ||||||||
只 | 千克 | 只 | 千克 | 转移去向 | 只 | 千克 | ||||||
(B)危险废物季度汇总
起止日期: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
危险废物类别 | 产生量 | 转移量 | 库存量 | ||||||||
只 | 千克 | 只 | 千克 | 转移去向 | 只 | 千克 | |||||
审核人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考核评分表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企 业 名 称 | ||||||||||||
所 属 区 县 | 经 营 地 址 | |||||||||||
联 系 | 人 | 联 系 电 话 | ||||||||||
企 业 类 别 | 一类 □ | 二类 □ | 许 可 证 号 | |||||||||
三类 □ | 类别 | |||||||||||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及评分要求 |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基准分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1 | 含 VOCs原辅料全程密闭 | 5 | 含 VOCs原辅材料(如油漆、涂料)全过 | |||||||||
程保持密闭,使用过程随取随开 | ||||||||||||
一、 | 2 | 高效率喷枪选择 | 5 | 采用喷枪传质效率≥50%, | ||||||||
大气 | 3 | 作业过程密闭要求 | 10 | 调漆、喷漆、烤漆、烘干作业应当在密闭 | ||||||||
空间(如喷漆房)或者设备中进行 | ||||||||||||
污染 | ||||||||||||
4 | 打腻子及打磨过程管理 | 5 | 采用粉尘或 VOCs收集处置设施 | |||||||||
治理 | ||||||||||||
5 | 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 | 15 | 废气集中收集,并采用有效末端治理设施 | |||||||||
6 | 废气达标排放证明 | 10 | 提供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 |||||||||
二、 | 7 | 危险废物专用储存场所 | 10 | 按要求设置危废专用储存间并分类收集 | ||||||||
危废 | ||||||||||||
8 | 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 5 | 按规范张贴危废警示标识 | |||||||||
管理 | ||||||||||||
9 | 危险废物合理处置 | 15 | 产生的危废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 | |||||||||
10 | 含 VOCs原辅物料台账 | 5 | 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台帐记录完整 | |||||||||
三、 | 11 | 废气治理设施管理台帐 | 5 | 喷烤漆房过滤材料更换和处置记录齐全, | ||||||||
末端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更换记录齐全 | ||||||||||||
台账 | ||||||||||||
12 |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 5 | 台账清晰,危废处理利用合同、危废联单 | |||||||||
管理 | ||||||||||||
齐全,危废处置量记录齐全 | ||||||||||||
13 | 台帐记录保存符合要求 | 5 | 台帐记录可随时查看,并至少保存三年 | |||||||||
一票否 | 1、超范围从事汽车维修□; | |||||||||||
2、未配备尾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或仅采用活性棉吸附但无法提供达标排放证明□; | ||||||||||||
决情形 | ||||||||||||
3、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 | ||||||||||||
1 | 使用低挥发性油漆 | 4 | 除清漆外,采用低挥发性油漆(粉末、水 | |||||||||
性、高固份固体份 85%及以上) | ||||||||||||
四、 | ||||||||||||
2 | 采用绿色打磨工艺 | 2 | 采用无尘干磨技术 | |||||||||
加分 | ||||||||||||
3 | 实施烤漆房油改电 | 2 | 烤漆房全面采用电加热 | |||||||||
项 | ||||||||||||
4 | 采用专业空调冷媒回收 | 2 | 100%配备专业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加注设备 | |||||||||
加注设备 | ||||||||||||
合 | 计 | 100 | ||||||||||
审核结果: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1、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分数为各项得分总和;
2、考核得分75 以上为合格;
3、若存在一票否决三种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或处罚,不予通过。
附件2
(单位)整改方案
一、公司证照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
初次申领时间,经营范围内有无汽车维修(并将工商营业执照附在整改方案后)。
2.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附在整改方案后)。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类别(1、2、3类)。
若是3类资质,许可的内容。
整改情况
(一)调漆间、打磨间、烤漆房
1.计划月底前制定整改施工方案。
2.计划月底前与改造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3.计划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4.计划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二)危险废物
计划月底前完成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