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物流仓储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物流仓储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本区环境质量,规范本区物流仓储企业环境守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开展对各物流仓储企业的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区内所有从事物流仓储的企业。

二、整治内容

(一)环评手续

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废水排放

物流仓储企业产生的各类废水(包括生活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各类包装容器清洗废水等)应纳入污水管道,禁止将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

1.物流仓储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19〕23号)的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并粘贴环保识别标志;

2.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应稳定达标排放。

(四)柴油货车

1.物流仓储企业使用的柴油货车应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邮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气〔2020〕87号)的要求,于2020年12月底前将所属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营运重型柴油车加装远程在线监控终端并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

2.按规定添加使用尿素,建立尿素购买使用台账并保留备查;

3.确保尾气排放稳定达标。

(五)自备燃油

物流仓储企业自备燃油应到区商务委办理备案手续后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严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燃油。

(六)噪声排放

物流仓储企业排放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企业,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不得超过65dB(A),夜间不得超过55dB(A);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企业,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不得超过60dB(A),夜间不得超过50dB(A)。

(七)食堂油烟气排放

1.物流仓储企业的食堂产生的油烟气必须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应定期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好台账记录;

3.安装油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我局监控平台联网;

4.食堂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

三、时间节点

1.自查阶段

2020年7月31前,各物流仓储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成相关的整改工作。

2.执法检查阶段

2020年8月起,我局将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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